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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範

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

時間:2012-12-28  點擊:10128次  編輯:kzadmi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進一步推進水運工程標準化工作,規範水運工程標準管理,進一步提高標準編寫(xie) 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是水運工程通則、標準、規範、規程、規定和指南等的統稱。水運工程標準分為(wei)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ye) 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管理、使用和監督,不適用於(yu) 水運工程國家標準、企業(ye) 標準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是指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編號並批準發布,對港口、航道、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船閘、升船機)和修造船水工建築物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全過程所規定的技術、管理、服務、安全、環保和造價(jia) 等方麵統一的技術要求。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立項、製(修)訂和發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nei) 的水運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全過程所規定的技術、管理、服務、安全、環保和造價(jia) 等方麵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包括貫徹國家和行業(ye) 有關(guan) 政策、製訂有關(guan) 的規章製度和標準體(ti) 係,組織標準製(修)訂、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第五條  經實踐驗證安全、可靠、先進、成熟和經濟適用並有利於(yu) 促進行業(ye) 技術進步的下列技術要求可製訂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

(一)水運工程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試驗、檢測、檢驗、驗收、監理、監測、監控、評估、維護、信息和管理等;

(二)水運工程通用的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

(三)水運工程通用的術語、符號和製圖方法等;

(四)水運工程中其他需要統一規定的技術要求等。

第六條  水運工程中采用的且在行業(ye) 標準或地方標準中未包括的專(zhuan) 用技術要求,可製訂專(zhuan) 項標準;對暫時不具備條件形成行業(ye) 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方法,可製訂技術指南。

第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分為(wei) 強製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各有關(guan) 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中應嚴(yan) 格執行水運工程強製性標準,並積極采用水運工程推薦性標準。下列水運工程標準屬於(yu) 強製性標準:

(一)水運工程通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質量標準;

(二)水運工程通用的有關(guan) 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水運工程通用的質量檢驗和評定標準;

(四)水運工程需要強製執行的其他標準。

第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強製性條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人身健康、節約資源、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zhong) 利益,以及考慮了提高社會(hui) 效益和可持續發展等政策要求,必須嚴(yan) 格執行的強製性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yu) 權限

第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管理工作應以政府為(wei) 主導,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的管理工作,並擁有所發布標準的管理權、解釋權、著作權。未經許可任何部門、單位、社團和個(ge) 人不得擅自出版和發行。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是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具體(ti) 管理工作。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hui) 水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為(wei) 標委會(hui) )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做好水運工程標準的谘詢研究和宣貫培訓工作,並受委托承辦標準項目立項預審、標準複審、標準翻譯和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並擁有所發布標準的管理權、解釋權和著作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水運工程標準管理的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設立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工作專(zhuan) 項經費,並納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水運工程地方標準製(修)訂項目作為(wei) 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交通運輸科技發展年度計劃,統一予以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水運工程標準管理工作的領導,規範相關(guan) 工作程序和要求,鼓勵科研、院校、建設、維護等單位共同參與(yu)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化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相關(guan) 水運工程標準化協會(hui) 組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管理和其他相關(guan) 工作。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鼓勵地方製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後一個(ge) 月內(nei) 須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在水運工程中使用。

    水運工程地方標準作為(wei)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的補充,應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以及水運建設項目需要等進行編製,其技術要求應符合或高於(yu) 國家強製性標準和行業(ye) 強製性標準。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中采用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或其中部分條文,其相關(guan) 技術要求應符合或高於(yu) 水運工程強製性標準,且建設單位應將采用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具體(ti) 內(nei) 容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標準體(ti) 係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是水運工程標準的結構和組成,包括《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表》及《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表》是水運工程標準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應根據水運工程發展和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編製和修訂。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是水運工程標準立項和編製標準年度計劃的主要依據,主要包括現行標準、在編標準和擬編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表》和行業(ye) 發展需要,針對水運工程標準中的缺項,適時組織修訂《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表》及《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由交通運輸部發布。《水運工程標準體(ti) 係表》應保持相對穩定,《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庫》應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標準項目立項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立項工作一般包括立項申請、立項預審、立項評審和編製標準年度計劃等階段。通過立項評審的項目方可列入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申請立項的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原則上從(cong) 標準項目庫中選取,對未納入標準項目庫但當前工作急需的標準項目,可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由有關(guan) 單位提出立項申請。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立項申請報告應於(yu) 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告一式4份(格式及內(nei) 容見附件1)。項目立項後,立項申請報告將作為(wei) 編寫(xie) 工作大綱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標準項目的立項申報單位和擬參加標準編寫(xie) 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zhuan) 業(ye) 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資信;

(三)承擔過與(yu) 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維護、科研等技術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設標準製訂、修訂和管理經驗。

主編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尚應具有水運工程設計、谘詢或監理甲級及其以上資質,施工一級及其以上資質,或與(yu) 上述資質相當的資質,具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jue) 標準編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並設有專(zhuan) 門職能部門負責標準編製的日常管理。主編單位和參加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關(guan) 能力和條件的管理單位或協會(hui) 組織。

第二十七條  標準項目的主要編寫(xie) 人員應為(wei) 長期從(cong) 事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工作,具有豐(feng) 富專(zhuan) 業(ye) 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實踐經驗,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xie) 組正、副組長應具有正高級或取得高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長期從(cong) 事與(yu) 規範內(nei) 容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有過標準編製經曆,熟悉標準編寫(xie) 規定,了解國際標準動態,責任心強,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第二十八條  標準項目中需要開展的專(zhuan) 題研究、配套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項目,在標準立項時應同時列出。項目的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研究人員的條件,按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中主編單位、編寫(xie) 組組長及標準編寫(xie) 人員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標準立項預審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預審的重點為(wei) 標準的可行性、主要技術內(nei) 容與(yu) 基本框架、主要參加單位及人員資格等,並提出預審意見。

第三十條  標準的立項評審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標準主管部門在立項預審的基礎上進行。參加立項評審會(hui) 議的專(zhuan) 家原則上從(cong) “水運工程技術與(yu) 標準專(zhuan) 家庫”中選取。專(zhuan) 家人選依據年度立項申請項目的數量、專(zhuan) 業(ye) 類別、項目重要性和複雜性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預審和立項評審的專(zhuan) 家應對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nei) 容、專(zhuan) 題研究、項目經費和主編單位等進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並經專(zhuan) 家簽名後存檔。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標準主管部門根據立項評審意見和當年預算情況提出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立項項目建議並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對前期費項目預算的批複,與(yu) 項目主編單位簽訂“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格式及內(nei) 容見附件2)。

第三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對前期費項目預算的批複和“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進行編製。

第五章  標準編製

第三十四條  標準編製包括標準的製訂、修訂和局部修訂。標準的編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適應水運工程和技術發展的要求,體(ti) 現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

(三)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標準的發展動態,積極采用經驗證符合我國國情的國際先進標準;

(四)與(yu) 國家現行有關(guan) 標準相協調,避免矛盾或重複;

(五)充分發揚民主,對有爭(zheng) 論的技術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或專(zhuan) 題研究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作出結論;

(六)標準中涉及的關(guan) 鍵技術或擬納入標準的新技術成果,應進行專(zhuan) 題研究和測試驗證;采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時,應組織試設計;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的成果應經專(zhuan) 家審定後方可納入標準;

(七)修訂的標準應保持標準的延續性,標準的章節結構和名稱原則上不做變動;對於(yu) 主要技術規定的修改,應當有充分的依據或論證,在標準實施階段未進行過局部修訂的標準原則上不作全麵修訂;

(八)標準的條文應嚴(yan) 謹明確、文字簡煉,標準編寫(xie) 的格式和用語應符合現行《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寫(xie) 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標準製(修)訂按工作大綱、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和報批稿五個(ge) 階段(各階段成果資料的格式和要求見附件3)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主編單位根據標準年度計劃和標準項目合同的要求,落實參編單位和編寫(xie) 組成員。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一般由標準立項的申請單位承擔;標準項目編寫(xie) 人員的專(zhuan) 業(ye) 構成應滿足標準編寫(xie) 要求,並均應是標準條文的執筆人;標準的修訂,原則上由原主編單位或參編單位承擔主編工作。

(二)標準主編單位根據標準合同要求,在前期調研和收集相關(guan) 資料的基礎上擬定工作大綱送審稿(格式及內(nei) 容見附件4),並在標準年度計劃下達後3個(ge) 月內(nei) 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

(三)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工作大綱送審稿進行審查並形成會(hui) 議紀要,其內(nei) 容包括對大綱的綜合評價(jia) 意見、審定後標準的章節安排、修改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章節主要編寫(xie) 人員應參加審查會(hui) 議。

(四)標準主編單位根據工作大綱審查會(hui) 會(hui) 議紀要,對工作大綱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工作大綱報批稿,並在工作大綱審查會(hui) 後15天內(nei) 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報送文件應包括報送公文和工作大綱報批稿各4份,工作大綱報批稿電子版1份(光盤)。

(五)工作大綱的內(nei) 容包括標準製訂或修訂的目的和意義(yi) ,編寫(xie) 原則,章節安排及主要製訂或修訂的內(nei) 容,專(zhuan) 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內(nei) 容,調研的內(nei) 容、方式和範圍,工作進度計劃,編寫(xie) 組組成及分工,提交的成果,經費使用計劃以及編寫(xie) 組成員的資曆情況等。

(六)標準工作大綱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標準的編製工作。批準的標準大綱是水運工程標準編寫(xie) 工作的依據和項目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標準編製過程中,工作大綱內(nei) 容有較大的變動或編寫(xie) 組成員發生變化時,主編單位應提出書(shu) 麵申請,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批準。

(七)批準的標準工作大綱中要求進行國外調研的,應由主編單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國外調研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說明調研目的、調研內(nei) 容、調研日程安排、人員組成、經費使用等基本情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將根據標準編製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請報告的內(nei) 容進行研究,提出有關(guan) 意見並告知標準主編單位。國外調研完成後應在一個(ge) 月內(nei) 形成調研報告並及時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征求意見稿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大綱批複後,標準主編單位應及時召開第一次編寫(xie) 工作會(hui) 議,組織編寫(xie) 組成員學習(xi) 標準管理辦法和標準編寫(xie) 規定,按照工作大綱的要求,明確進度、落實分工。對修訂的標準,應使編寫(xie) 人員了解原標準的編寫(xie) 思路和修訂的要點。

(二)編寫(xie) 組按照工作大綱安排,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調研工作結束後提出調研報告,並將原始調查記錄和有關(guan) 資料納入背景材料中。

(三)編寫(xie) 組對標準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術問題,應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guan) 專(zhuan) 家,召開專(zhuan) 題研討會(hui) ,研討會(hui) 應形成結論性意見並寫(xie) 入會(hui) 議紀要。會(hui) 議情況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必要時,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派員到會(hui) 。

(四)編寫(xie) 組在完成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xie) 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征求意見稿應包括條文和條文說明,經編寫(xie) 組全體(ti) 成員討論、定稿後,由主編單位報交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

(五)標準的征求意見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發文至有關(guan) 單位和專(zhuan) 家。征求意見的單位數量原則上不少於(yu) 30個(ge) ,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ge) 月。有關(guan) 單位和專(zhuan) 家應在規定期限內(nei) 回複意見。

(六)編寫(xie) 組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反饋意見處理一覽表。對反饋意見中有爭(zheng) 議的主要技術問題,可視情況進行補充調研或測試驗證,必要時應召開專(zhuan) 門征求意見會(hui) ,並形成會(hui) 議紀要。

第三十八條  標準的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工作分為(wei) 工作大綱和成果審定兩(liang) 個(ge) 階段。

(一)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按標準編寫(xie) 工作大綱階段的工作要求執行。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和測試驗證工作大綱的內(nei) 容應包括:背景和必要性、主要調研內(nei) 容、實施方案或技術路線、預期的研究成果、進度計劃、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概況、經費使用計劃和參加人員資曆等。其中預期的研究成果應提出對標準相關(guan) 條文的補充或修改意見,擬定的標準條文和條文說明等。

(二)成果審定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1、主編單位在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完成後應組織召開專(zhuan) 家谘詢會(hui) 並形成谘詢意見,谘詢意見應納入送審報告。

2、主編單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審定申請,送審報告及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送審稿各一式4份。

3、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送審稿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明確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結論能否納入標準或是否適用。

4、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成果進行修改完善並形成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成果報告,在標準送審時一並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送審稿階段的工作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編寫(xie) 組應根據反饋意見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條文中擬列為(wei) 強製性條文的應用黑體(ti) 字加以區別。

(二)送審稿送審前,主編單位應召開送審稿預審查會(hui) 議並形成預審查意見。參加預審查的專(zhuan) 家應為(wei) 從(cong) 事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具有豐(feng) 富工程建設經驗和較高專(zhuan) 業(ye) 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其中主編單位以外的人員不少於(yu) 5人。

(三)送審稿階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審報告、標準送審稿、專(zhuan) 題研究報告、測試驗證報告、征求意見處理一覽表、試設計報告、調研報告、背景資料、成果效益分析報告(格式及內(nei) 容見附件5)等。

(四)送審報告的內(nei) 容應包括任務來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點內(nei) 容確定的依據及成熟程度、與(yu) 國外相關(guan) 標準的水平對比、對標準的簡要評價(jia) 、存在的主要問題、今後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以及對送審稿的預審查意見等。

(五)標準的送審文件由主編單位以公文形式報送,報送時應同時提交各類成果的紙質文件4份,電子文件1份(光盤)。

(六)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專(zhuan) 家一般不少於(yu) 11人。主編單位應當在審查會(hui) 議召開7天前將有關(guan) 送審文件送達參加會(hui) 議的專(zhuan) 家。

(七)送審稿審查會(hui) 議應對送審稿的正文、附錄和條文說明進行全麵審查。審查的內(nei) 容主要包括標準的適用範圍與(yu) 技術內(nei) 容是否一致,標準內(nei) 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guan) 技術政策,是否準確反映水運工程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有無可靠依據,是否與(yu) 相關(guan) 標準協調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標準編寫(xie) 規定等。審查會(hui) 應形成會(hui) 議紀要,包括對標準送審稿的總體(ti) 評價(jia) 、對主要技術內(nei) 容的審查意見、主要修改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四十條  總校稿階段的工作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主編單位根據標準送審稿審查會(hui) 會(hui) 議紀要的要求,對送審稿進行全麵修改完善,形成總校稿。

(二)標準的總校應根據送審稿審查會(hui) 會(hui) 議紀要和標準編寫(xie) 規定對總校稿進行全麵校正。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組織主編單位和主要編寫(xie) 人員進行。

(三)除送審稿審查會(hui) 議紀要有明確規定外,總校工作一般在送審稿審查會(hui) 後3個(ge) 月內(nei) 完成。

第四十一條  報批稿階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準報批稿應在總校工作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並由主編單位以公文的形式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一式4份,電子版1份。

(二)報批稿中定為(wei) 強製性條文的內(nei) 容應以黑體(ti) 字加以區別,並應在製訂或修訂說明中明確其條文編號。

(三)標準附加說明的內(nei) 容、格式和順序應符合標準編寫(xie) 規定的要求。

(四)對於(yu) 總校中做出的超出審查會(hui) 會(hui) 議紀要要求的修改內(nei) 容,應在報批公文中予以說明。

第六章  標準的發布

第四十二條  水運工程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四十三條  製(修)訂的標準以正式出版物形式出版。

第四十四條  標準的出版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七章  標準的複審

第四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後,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複審,以確認其繼續有效、修訂、局部修訂或廢止。

第四十六條  標準的複審周期一般為(wei) 5年。屬於(yu) 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及時進行複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

(二)所引用標準或相關(guan) 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並批準發布;

(三)實施過程中有重要反饋意見需要進行複審等。

第四十七條  標準的複審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標委會(hui) 根據現行標準的實施時間和實施情況,編製年度標準複審計劃,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同意後,發送有關(guan) 標準主編單位開展標準複審工作。

(二)標準項目的複審工作一般由標準的主編單位承擔,重要標準項目的複審,由標委會(hui) 協助組織。

(三)標準項目的複審可采用函審或會(hui) 議審查的方式進行,參加審查的單位和專(zhuan) 家數量應有一定的覆蓋麵。

(四)在征求有關(guan) 單位和專(zhuan) 家意見的基礎上,標準主編單位及管理組應組織標準主要編寫(xie) 人員、熟悉標準的專(zhuan) 家和提出重要意見單位的代表對征詢的意見進行分析、整理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標準項目複審後,主編單位應按複審要求填寫(xie)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複審意見表》(格式與(yu) 內(nei) 容見附件6),並提出“繼續有效”、“全麵修訂”、“局部修訂”或“廢止”的複審建議。

(六)年度標準複審工作完成後,標委會(hui) 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標準複審工作報告,內(nei) 容包括標準複審主要工作、複審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標準項目複審意見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第四十八條 標準的複審結論應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確認,對確認為(wei) 繼續有效的標準和廢止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告。

第四十九條  對複審確認為(wei) 需做修訂、局部修訂的標準,應及時在項目庫中反映。

第八章  標準局部修訂

第五十條  凡屬於(yu) 下列情況之一的現行行業(ye) 標準,應當及時進行局部修訂。

(一)標準複審結論為(wei) 需做局部修訂或補充規定的;

(二)標準中需要補充新技術成果或需要淘汰落後技術的;

(三)標準中少量條文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社會(hui) 或環境效益的;

(四)標準中少量條文有明顯缺陷、錯誤,或與(yu) 國家現行相關(guan) 標準相抵觸的。

第五十一條  標準複審確認為(wei) 需做局部修訂的標準可不再通過立項評審,直接列入下一年度或今後的標準年度計劃。其他需做局部修訂的標準,可由標準的原主編單位或相關(guan) 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其立項申請報告的內(nei) 容可適當簡化。

第五十二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編製程序可簡化為(wei) 送審稿、報批稿二個(ge) 階段。當局部修訂內(nei) 容較多、涉及麵較廣時,可增加征求意見稿階段。

第五十三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送審稿階段提交的成果可簡化為(wei) 送審報告、標準局部修訂送審稿和必要的背景資料等。

第五十四條   標準局部修訂的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將以文件的形式發布,並在相關(guan) 媒體(ti) 上公布,必要時也可發行單行本。

第九章  標準翻譯出版

第五十五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翻譯出版,應按照國際技術交流和開拓境外業(ye) 務實際需要,由標委會(hui) 按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標準翻譯項目的立項申請、預審和專(zhuan) 家評審均應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guan) 要求進行。其中標準翻譯立項預審和專(zhuan) 家評審的重點應為(wei) 立項的必要性、翻譯單位及主要人員的能力條件、翻譯審核單位或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條件。通過立項評審的項目方可列入標準年度計劃。

第五十七條  標準翻譯和審核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

(二)有獨立的筆譯能力及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工作經驗;

(三)由專(zhuan) 業(ye) 譯著或國外工作經驗;

(三)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guan) 規定等。

其中,擔任翻譯和審核組長的人員應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的高級技術職稱或高級翻譯技術職稱,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良好的中外文字表達能力。

第五十八條  標準翻譯應當按翻譯工作大綱、標準翻譯、翻譯稿審核、翻譯文本審定和報批四個(ge) 階段進行。

第五十九條  標準翻譯工作大綱(或任務書(shu) )的內(nei) 容應包括項目名稱、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內(nei) 容、翻譯和審核組組成及分工、進度計劃、提交的成果、質量要求、經費使用計劃、主要翻譯和審核人員的資曆情況等。翻譯工作大綱(或任務書(shu) )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組織專(zhuan) 家審查並批複後,方可開展翻譯工作。

第六十條  標準翻譯應按批複的工作大綱要求完成標準的翻譯和校對工作。標準的翻譯文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準譯文應完整。標準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補充部分均應全文翻譯,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

(二)標準譯文應忠實原文,力求準確,術語和符號應當統一,確保外文譯本內(nei) 容與(yu) 中文版本一致。

(三)強製性條文譯文必須采用黑體(ti) 字。

(四)對我國特有、直譯較難的詞、句的翻譯,可加譯注。

(五)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的有關(guan) 要求。

第六十一條  翻譯稿審核實行主審負責製,當安排多人審核時,應明確一名主審。翻譯稿審核工作宜采用函審與(yu) 召開小型審核會(hui) 議相結合的方式,審核時應對照標準原文對翻譯稿的譯文完整性,內(nei) 容的準確性,語法修辭的正確性,用語的恰當性,術語和符號的統一性,數值、公式、圖表、計量單位的正確性,譯注的貼切性和譯文格式,以及標點符號是否符合慣例等進行全麵審核。對於(yu) 需做修改的內(nei) 容及審核修改意見應標誌明顯,以示區別。

第六十二條  翻譯文本審定和報批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翻譯組根據審核組的審核意見,對翻譯稿修改完善後,形成翻譯文本。

(二)標準翻譯文本經翻譯小組組長簽字後,連同其他報批文件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三)標準翻譯文本的報批文件應包括翻譯文本、翻譯工作報告、翻譯稿審核意見各一式2份,以及電子文本1份。

(四)翻譯文本的審定工作由標委會(hui) 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進行。審定後,應當提出審定報告。

(五)翻譯文本審定後,由翻譯單位以公文的形式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報送翻譯文本報批文件。報批文件應包括報送公文、翻譯工作報告、翻譯文本、審核和審定意見等一式2份,以及電子文件1份(光盤)。

第六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翻譯文本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和發布。在發布公告中應明確以中文版為(wei) 準。

第六十四條  國外標準的翻譯工作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外譯中標準指南的選項,應當遵循最新、最權威、最適用的標準優(you) 先立項的原則。

(二)外譯中的立項、翻譯、校對、審核和審定可參照第五十六條至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三)翻譯較難的關(guan) 鍵詞句的譯文,可以附注原文。

第十章  標準經費

第六十五條  根據財政部《交通建設發展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規定,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的經費主要用於(yu) 標準立項審查、標準製訂或修訂、培訓教材編寫(xie) 、標準複審、標準翻譯等,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管理工作計劃、標準製訂或修訂項目計劃和實際需要編製,經批準後使用。

第六十六條  標準製訂或修訂項目的編製經費,采用財政補助和編寫(xie) 單位自籌相結合的方式。 財政補助經費的數額,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根據標準編製定額和有關(guan) 規定,結合標準項目的類別、適用範圍、技術複雜程度和編製工作量等情況進行核定,並在標準項目合同中明確。

第六十七條  標準製訂或修訂項目的編製補助經費,采用一次核定、按合同進度撥付的辦法,分合同簽訂生效、工作大綱批複和標準報批三個(ge) 階段,按年度撥付給標準項目的主編單位。

第六十八條  標準編製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合同規定和批複的工作大綱要求,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並嚴(yan) 格遵守財政部《交通建設發展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製度。

第六十九條  標準的主編單位應根據合同規定,於(yu) 每年1月15日前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標準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本年度標準經費申請計劃及說明。

第十一章  標準項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條  標準項目主編單位必須按合同和批準的工作大綱要求組織標準的編製工作。如出現特殊情況需對合同內(nei) 容進行調整時,主編單位應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並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後,方可實施。

第七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項目合同及標準編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協調解決(jue) 標準編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十二條  標準的主編單位應根據合同規定,按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見附件7 )。

第七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暫停執行合同:

(一)項目組織和執行不力;

(二)人員配備不符合批準的工作大綱規定或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拖延項目編製進度達六個(ge) 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四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能按時報送“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遇重大問題沒有報告導致合同不能按時履行的主編單位,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暫停執行合同。

第七十五條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暫停執行合同後,主編單位仍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項目不能完成的,除終止執行合同外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還將追繳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經費,並視情節暫停其承擔水運工程標準項目的資格或根據相關(guan) 法律按合同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標準項目編製工作各階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資料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傳(chuan) 遞、整理和保存。

(一)編寫(xie) 組各次工作會(hui) 議的通知和會(hui) 議紀要,應及時抄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二)標準編製的大綱審查會(hui) 、專(zhuan) 題研究成果審查會(hui) 、征求意見會(hui) 、送審稿審查會(hui) 、總校會(hui) 和相關(guan) 的技術交流會(hui) 等重要活動,除按規定形成會(hui) 議紀要外,尚應以簡報形式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三)標準編製所取得的階段成果和最終成果,應由主編單位進行收集和整理,除應以標準編製成果資料的要求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報送外,還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在本單位建立一套完整檔案。

(四)標準專(zhuan) 題研究項目的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學數據,應由主編單位按有關(guan) 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五)標準及其專(zhuan) 題研究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guan) 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六)標準專(zhuan) 題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chan) 權,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利益為(wei) 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確約定歸交通運輸部所有外,授予項目主編單位所有或按合同約定劃分權屬,並根據《交通行業(ye) 知識產(chan) 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在特定條件下,交通運輸部根據需要保留無償(chang) 使用、開發、使之有效利用和獲取收益的權利。

第十二章  標準日常管理

第七十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的日常管理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負責。標準的日常管理包括標準宣貫、標準解釋、標準執行情況檢查、國外相關(guan) 標準跟蹤、標準技術交流和標準工作座談會(hui) 等。其中,標準工作座談會(hui) 一般5年召開一次。

第七十八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前均應成立標準管理組,標準管理組由3~5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組成,其中標準編寫(xie) 組成員3~4名,主編單位標準工作歸口職能管理部門應有成員1名。標準管理組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則上為(wei) 不超過55歲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二)熟悉並掌握標準的技術內(nei) 容;

(三)熟悉水運工程標準編寫(xie) 和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

(四)具有較高的專(zhuan) 業(ye) 技術水平和豐(feng) 富的工程經驗。

第七十九條  水運工程標準發布實施後,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將根據標準的具體(ti) 情況,組織有關(guan) 單位進行標準的宣貫培訓工作(培訓教材由主編單位進行編寫(xie) ,並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組織專(zhuan) 家進行審查)。宣貫培訓工作不得以盈利為(wei) 目的,宣貫培訓工作結束後培訓單位應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報送培訓工作總結報告。

第八十條  標準管理組應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做好以下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協助進行標準的解釋工作。

(二)參加標準的宣貫培訓工作。

(三)調查了解標準的實施情況,收集和研究國內(nei) 外相關(guan) 標準、技術信息資料和實踐經驗;協助建立完善的標準使用意見反饋機製。

(四)對標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

(五)參與(yu) 標準的複審和再修訂的立項工作。

(六)參加有關(guan) 標準的技術和學術交流活動。

(七)每兩(liang) 年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guan) 標準實施情況的報告。報告內(nei) 容包括實施情況綜述、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標準培訓和宣貫情況、國內(nei) 外相關(guan) 技術和標準的發展情況、其他與(yu) 標準有關(guan) 的情況等。

第八十一條  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運重大工程事故時,如涉及水運工程標準,應有相關(guan) 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包括水運工程強製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水運工程建設中違反水運工程行業(ye) 強製性標準的行為(wei) 有權向水運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或有關(guan) 部門檢舉(ju) 、投訴。

第八十三條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的使用單位和個(ge) 人有義(yi) 務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準管理部門,以形成標準製修訂、實施、監督、更新的科學運行機製。

第八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運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水運工程標準的檢查監督力度,對違反水運工程標準規定的單位和個(ge) 人應依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資信、資格等相應處罰,處罰結果應納入信用評價(jia) 考核體(ti) 係。

第十三章  考核與(yu) 鼓勵措施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水運工程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十六條  水運工程標準製(修)訂成果應作為(wei) 科技人才評選的重要依據,其工作業(ye) 績應記入技術人員個(ge) 人檔案,相關(guan) 成果作為(wei) 評定職稱、技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七條  水運工程標準製(修)訂工作是對參與(yu) 單位無形資產(chan) 的貢獻。各單位應參照生產(chan) 一線骨幹的收入標準,對從(cong) 事標準化工作人員給予激勵和保障。

第八十八條  水運工程技術人員應參加有關(guan)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的培訓,培訓課時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八十九條  對於(yu) 涉及水運工程標準的科研項目,應將其科研成果是否達到標準製(修)訂的要求作為(wei) 鑒定驗收的重要考評指標。

第九十條  交通運輸行業(ye) 科技獎勵評選時,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對科研成果的采標率應作為(wei) 重要的評選指標。

第九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設立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該獎項每兩(liang) 年評選一次,不分等級,每次授予單位不超出3個(ge) ,個(ge) 人不超出5名,在沒有合適單位和人員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九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對獲獎單位和個(ge) 人頒發證書(shu) ,獲獎者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獲獎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十三條  申報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的單位應為(wei) 在水運工程標準編製和有關(guan) 研究方麵做出突出貢獻,並在培養(yang) 標準工作後備人才方麵發揮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約能力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單位。

第九十四條  申報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的個(ge) 人應為(wei) 在水運工程標準工作中長期發揮重要作用,注重跟蹤世界先進技術和積極推進技術進步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九十五條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申報工作截至時間為(wei) 評選活動年的8月14日,個(ge) 人申報材料應有單位的推薦意見(申報表見附件8)。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將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發文公布評審結果。

第九十六條  水運工程標準、標準專(zhuan) 題研究和軟件開發成果作為(wei) 科技成果可以由標準主編單位向有關(guan) 部門申報獎勵,並應將獲獎情況及時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 第九十六條的內(nei) 容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交水發〔2007〕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水運工程標準立項申請報告》格式及內(nei) 容

(采用A4規格印刷,封麵顏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夾或塑料膜等包夾)

水運工程標準立項申請報告

(字體(ti) 二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項目類別:                      (類)

(字體(ti) 三號黑體(ti) ,居中,內(nei) 容為(wei) :標準製訂、標準修訂、標準局部修訂)

項目名稱:                               

申報單位:                               (公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左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製

(字體(ti) 三號黑體(ti) ,居中)

一、項目名稱(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段落行距1.5倍。本頁下同)

二、項目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項目背景

主要反映存在問題及開展工作的基礎。

(二)必要性

項目實施對促進水運工程發展的意義(yi) 和作用。

(三)可行性

項目主編單位的技術和設備條件,有關(guan) 基礎資料積累情況等。

三、工作內(nei) 容及實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內(nei) 容

明確標準製訂、修訂或專(zhuan) 題研究的具體(ti) 內(nei) 容。標準修訂項目應重點闡述修訂條款和新增內(nei) 容;標準製訂項目應明確章節安排及各章節主要內(nei) 容;專(zhuan) 題研究項目應明確研究成果對標準相應條文的修改內(nei) 容;標準翻譯應明確翻譯的內(nei) 容。

(二)實施方案

項目實施主要工作思路及設想。標準編製過程質量控製計劃措施。

四、項目預期目標及經濟、社會(hui) 效益

五、主編單位基本情況

(一)主編單位基本情況(表格形式,表中字體(ti) 小四號宋體(ti) )

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地址

郵政編碼

標準管理職能部門

與(yu) 項目有關(guan) 的主要業(ye) 績

(二)參加單位基本情況(表格形式、表中字體(ti) 小四號宋體(ti) )

序號

單位名稱

資質等級

地址

郵政編碼

與(yu) 項目有關(guan) 的主要

業(ye) 績

六、擬定的編寫(xie) 組組長及主要成員基本情況

     (表格形式,表中字體(ti) 小四號宋體(ti) )

序號

姓名

單位

名稱

編寫(xie) 組

分工

年齡

職務/職稱

專(zhuan) 業(ye)

聯係電話

與(yu) 項目有關(guan) 技術工作簡曆

七、進度計劃

包括項目總進度目標和階段目標情況,標準製、修訂項目階段目標按工作大綱、征求意見、送審稿、總校和報批稿等5個(ge) 階段安排工作進度;專(zhuan) 題研究項目階段目標按工作大綱和審定等2個(ge) 階段安排工作進度;標準翻譯項目階段目標按工作大綱、標準翻譯、翻譯稿審核、翻譯文本審定和翻譯文本報批等5個(ge) 階段安排工作進度。

八、項目經費預算明細表(表格形式,表中字體(ti) 小四號宋體(ti) )

單位:萬(wan) 元

序號

項目

主要內(nei) 容

小計

備注

1

人工補助費

*人×*年×*萬(wan) 元/人.年=

2

調研差旅費

簡要說明國內(nei) 外調研的內(nei) 容、人次 、地點等

3

資料費

資料的收集、整理、打印和裝訂等

4

專(zhuan) 題研究費

(含軟件開發補助費)

按專(zhuan) 題簡要分列主要研究內(nei) 容、研究費用和審查費用

 

5

測試驗證費

簡要分列主要測試驗證內(nei) 容、測試驗證費用和審查費用

6

大綱審查會(hui) 議費

包括人數和會(hui) 議天數等

7

工作會(hui) 議費

包括會(hui) 議次數,每次會(hui) 議人數和會(hui) 議天數等

8

征求意見會(hui) 議費

包括人數和會(hui) 議天數等

9

送審稿審查會(hui) 議費

包括人數和會(hui) 議天數等

10

總校會(hui) 議費

包括人數和會(hui) 議天數等

11

宣貫培訓補助費

標準宣貫培訓教材編寫(xie) 、審查等費用

12

標準日常管理費

標準發布實施情況調查和跟蹤、複審等費用

合  計

注:①表中人工補助費按編寫(xie) 人員的實際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分別計算,標準為(wei) 1500元/月;

②表中調研差旅費、專(zhuan) 題研究費、軟件開發補助費、測試驗證費和宣貫培訓補助費按實際情況選擇填寫(xie) ;

③標準翻譯項目隻填序1、3、6、7、9、10項內(nei) 容。

九、項目申報單位意見

申報單位意見: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申報單位(蓋章):

附件2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格式及內(nei) 容

(采用A4規格印刷,封麵顏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夾或塑料膜等包夾)

                                 合同編號: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右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合同

(字體(ti) 二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項目名稱:                               

委托單位:                                

主編單位:                               

起止期限:二○     年    月至二○     年    月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左邊距6㎝,段落間距2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製

 (字體(ti) 三號黑體(ti) ,居中)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段落行距1.5倍,本附錄下同)

為(wei) 了明確責任、權利和義(yi) 務,順利完成                     

                  項目,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雙方共同遵守《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和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經委托單位批準的工作大綱為(wei) 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雙方必須嚴(yan) 格遵守。

第二條  委托單位委托主編單位承擔                       

              項目,項目經費      萬(wan) 元。分合同簽訂生效、工作大綱批複和標準發布三個(ge) 階段,按年度撥付經費。

第三條  委托單位的義(yi) 務

1、根據主編單位的經費申請,按項目進度及時向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完成請款手續。

2、在收到主編單位書(shu) 麵申請對項目進行大綱審查、送審稿審查、專(zhuan) 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審定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主編單位送審材料的符合性和審查安排做出答複。

3、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主編單位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

第四條  主編單位的義(yi) 務

1、履行立項申請報告中的承諾,保證成果質量。

2、根據合同要求,按批複的工作大綱開展工作,並及時報送相關(guan) 資料: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單位提交大綱送審稿及送審文件;      年      日      日以前向委托單位提交成果送審稿及送審文件;每年12月5日前,向委托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直至項目結束。

3、向委托單位報送目標調整計劃和人員變動情況。

4、根據進度和合同規定向委托單位提交經費申請。

5、積極配合委托單位和有關(guan) 主管單位對項目進度、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

6、按批複的經費使用範圍進行項目開支。

7、標準發布實施後督促標準管理組完成相關(guan) 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參加項目複審工作。

第五條  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委托單位有權中止合同:

1、項目組織和執行不力。

2、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或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

3、拖延項目編製進度達六個(ge) 月以上。

4.不可抗拒因素。

合同中止後,主編單位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項目不能完成的,委托單位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由主編單位責任造成項目終止的,委托單位視情況追繳部分或全部撥付經費。

2、由委托單位原因造成項目拖延的,合同階段性成果提交時間順延。

3、由於(yu) 其他原因造成項目拖延或終止的,雙方協商解決(jue) 。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第八條  本項目所含專(zhuan) 題研究和測試驗證所產(chan) 生的成果知識產(chan) 權以承擔單位與(yu) 參加單位之間的補充協議為(wei) 準。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標準第一次複審完成後失效。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yu)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yu) 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委托單位和主編單位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4份,委托單位和主編單位各執一份,送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各一份備案。

委托單位: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聯係人:                   聯係電話:                    

主編單位:                                  (公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負責人(簽字):                  聯係電話:            

財務負責人(簽字):                 

帳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附件3  水運工程標準成果資料格式

水運工程標準成果資料格式及要求

序號

成果名稱

格式和要求

成果資料右上角注明“合同編號:      ”(小三號宋體(ti) ),資料均采用A4規格印刷,封麵外不得用塑料夾或塑料膜等包夾。

1

工作大綱

送審稿封麵顏色為(wei) 白色,報批稿封麵顏色為(wei) 淡藍色

2

專(zhuan) 題研究或測試驗證報告

封麵顏色為(wei) 淡藍色

3

征求意見稿

封麵顏色為(wei) 白色

4

送審稿

封麵顏色為(wei) 淡藍色

5

總校稿

封麵顏色為(wei) 白色

6

報批稿

封麵顏色為(wei) 白色


附件4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工作大綱》格式及內(nei) 容

                              合同編號: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右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工作大綱

(送審稿或報批稿)

(字體(ti) 二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項目名稱

(字體(ti) 三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主編單位(蓋章)

報告編寫(xie) 時間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居中,段落行距2倍)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其中標題為(wei) 黑體(ti) ,段落行距1.5倍)

一、目的和意義(yi)

主要從(cong) 標準製訂或修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麵進行闡述。

二、編寫(xie) 原則

主要包括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guan) 規定,與(yu) 國家現行標準相協調,符合標準編寫(xie) 規定等,並結合本項目的特點提出有可操作性的具體(ti) 要求。對修訂的標準,應有充分的依據,並應保持標準的延續性。

三、章節安排及主要內(nei) 容

章節安排是指擬製訂或修訂標準的章、節結構和順序,主要內(nei) 容是指擬定製訂或修訂標準中各章、節的主要技術內(nei) 容,其中標準的適用範圍應形成條文。對修訂的標準,應列出修訂的重點及內(nei) 容。

四、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

簡要說明各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的主要內(nei) 容。各專(zhuan) 題研究、軟件開發或測試驗證的詳細內(nei) 容應以工作大綱形式列入附件,工作大綱內(nei) 容包括:背景和必要性、實施方案或技術路線、預期的研究成果、進度計劃、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概況、經費使用計劃、參加人員資曆等。其中預期的研究成果應提出對標準相關(guan) 條文的補充或修改意見,擬定的標準條文和條文說明等。

五、調研的內(nei) 容、方式和範圍

簡要說明調研思路。具體(ti) 調研的內(nei) 容、方式和範圍以調研工作大綱列入附件,調研工作大綱內(nei) 容包括:調研內(nei) 容、調研方式、調研範圍、進度計劃、參加人員、經費使用計劃、成果資料等。

六、進度計劃安排

根據合同規定按標準編製的五個(ge) 階段進行計劃安排,明確完成標準編寫(xie) 工作大綱送審、標準征求意見、標準送審稿和標準報批稿的具體(ti) 時間;標準翻譯項目明確工作大綱、標準翻譯、翻譯稿審核、翻譯文本審定和翻譯文本報批稿的具體(ti) 時間。

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編寫(xie) 組組成及成員分工

1.主編單位:一般標準由一個(ge) 單位承擔,綜合性強、專(zhuan) 業(ye) 覆蓋麵廣的標準可根據標準計劃增加1~2個(ge) 單位;參加單位:根據標準計劃編寫(xie) ,一般不少於(yu) 3個(ge) 單位。

2.編寫(xie) 組組成:

組  長:×××(單位)

副組長:×××(單位)

成  員:×××(單位)

        ×××(單位)

        ×××(單位)……

3.成員分工:

成員分工應細化至節,並以表格形式體(ti) 現。

八、提交的成果

包括送審報告、標準送審稿(包括標準製訂或修訂說明、標準條文及條文說明、強製性條文、反饋意見處理一覽表、調研報告、專(zhuan) 題研究報告、測試驗證報告、試設計報告、背景資料、成果效益分析報告等。所有成果必須單獨成冊(ce) 。

標準翻譯項目應提交送審報告、標準譯文本及原文文本、翻譯審核意見。

九、經費使用計劃

根據合同經費按附件一中“項目經費預算明細表”所列項目進行資金分配。

十、擬定編寫(xie) 組成員技術工作簡曆

附件1、×××專(zhuan) 題研究工作大綱

附件2、×××測試驗證工作大綱

附件3、調研工作大綱

附件5《水運工程標準項目成果效益分析報告》格式及內(nei) 容

                                合同編號: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右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

成果效益分析報告

(字體(ti) 二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項目名稱)

(字體(ti) 三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主編單位(蓋章)

報告編寫(xie) 時間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居中,段落行距2倍)


一、項目名稱;(四號宋體(ti) ,段落行距1.5倍。本附錄下同)

二、項目主編單位(如為(wei) 多個(ge) 單位,應全部列出);

三、項目起止時間;

四、項目經費(包括總經費和曆年資金安排情況等);

五、項目負責人(姓名、單位和聯係電話等);

六、項目具體(ti) 內(nei) 容及預期要達到的目的;

七、項目形成的成果名稱及內(nei) 容;

八、項目成果分析。

1、項目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的;

2、項目成果效益分析。

上述分析要實事求是,文字簡練。


附件6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複審意見表格式及內(nei) 容

水運工程標準項目複審意見表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

實施日期

標準主編單位

標準複審組織單位

複審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複審形式

(在□中劃√)

函審  □         會(hui) 審  □         函審+會(hui) 審  □

征求意見單位及專(zhuan) 家

參編單位     個(ge) ,有關(guan) 單位     個(ge) ,相關(guan) 專(zhuan) 家      名

主要反饋意見及建議(包括實施過程意見,可附紙):

參加複審主要人員

編寫(xie) 人員:                        有關(guan) 專(zhuan) 家:         

標準複審意見(包括建議及理由,可另附紙):

                          年  月  日

標準主編單位複審建議(明確繼續有效、全麵修訂、局部修訂、或“廢止”等結論):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標委會(hui) 複審結論意見: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備  注:


附件7《水運工程標準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告》格式及內(nei) 容

                                         合同編號: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右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水運工程標準年度工作

執 行 情 況 報 告

(   年度)

(字體(ti) 二號黑體(ti) ,居中,段落行距2倍)

項目名稱:                                             

主編單位:                                     (公章)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左邊距6cm,段落行距2倍)

報告編寫(xie) 時間

(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加粗,居中,段落行距1.5倍)


一、概述(字體(ti) 小三號宋體(ti) ,段落行距1.5倍,本附錄下同)

二、本年度主要技術工作

三、工作進度執行情況

四、階段性成果及對標準編製產(chan) 生的影響

五、經費使用情況和下一年經費計劃

六、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說明:報告應采用A4規格印刷,封麵顏色采用白色,不得用塑料夾或塑料膜等包夾)


附件8  水運工程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單位和個(ge) 人申報表

水運工程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單位申報表      表8-1

單位名稱

地址(郵編)

聯係人

聯係電話

相關(guan) 工作

業(ye) 績介紹

                             年    月    日(公章)

專(zhuan) 家

審查意見

                    專(zhuan) 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交通運輸部

審定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水運工程標準工作突出貢獻獎個(ge) 人申報表     表8-2

姓名

性別

民族

學曆

職稱、職務

聯係電話

工作單位

地址(郵編)

相關(guan) 工作業(ye) 績介紹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

推薦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專(zhuan) 家

審查意見

   專(zhuan) 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交通運輸部

審定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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