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麵的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
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能分工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實施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現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zhuan) 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guan) 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建設中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行強製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執行強製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製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製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製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guan)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guan)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製性標準的監督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有關(guan) 部門處理。
第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對工程項目執行強製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zhuan) 項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 強製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nei) 容包括:
(一)有關(guan) 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製性標準;
(二)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三)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ce) 、計算機軟件的內(nei) 容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應當將強製性標準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告。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解釋由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負責。
有關(guan) 標準具體(ti) 技術內(nei) 容的解釋,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可以委托該標準的編製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guan) 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培訓,並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工程事故時,應當有工程建設標準方麵的專(zhuan) 家參加;工程事故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意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行為(wei) 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部門檢舉(ju) 、控告、投訴。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wan) 元以上3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行為(wei) ,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jia) 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chang) 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製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guan) 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guan) 責令停業(ye) 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shu) 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shu) 的機關(guan) 決(jue) 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guan) 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jue) 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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