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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時間:2012-04-05  點擊:5553次  編輯:szkzadmin

(按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修正,並於(yu) 廣東(dong) 政報1998年15期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廣東(dong) 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管理,以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廣東(dong) 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廣東(dong) 省境內(nei) 新建或擴建的重要工程項目和經濟開發區場地(以下統稱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

  第三條 省、市地震局(辦)是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主要包括:地震烈度複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動時程)確定、地震影響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jia) 等。

  第五條 對在堅硬、中硬場地土條件下的一般工業(ye) 和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進行抗震設計。

  第六條 位於(yu) 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區的下列重要工程項目,其建設場地均應進行專(zhuan) 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一)交通工程:1.公路與(yu) 鐵路幹線的大型橋梁、隧道;2.鐵路幹線(Ⅰ級)的重要車站與(yu) 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築工程;3.地下鐵道工程;4.高速公路,Ⅱ類以上機場,重大(年吞吐量 200萬(wan) 噸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1.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遊的Ⅰ級檔水壩;2;裝機容量100萬(wan) 千瓦以上的熱電廠、20萬(wan) 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O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訊工程: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廣播發射台和電視台;2.大中城市長途電話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四)市政工程: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等的調度控製工程。

  (五)特殊工程: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jun) 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生產(chan) 車間和倉(cang) 庫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1.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大型工礦企業(ye) ,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以及地震時容易產(chan) 生嚴(yan) 重次生災害的工程;2.高層(Ⅶ度和Ⅷ度堅硬、中硬場地其高度超過80米;Ⅷ度中軟、軟弱場地其高度超過60米)建築工程。

  (七)位於(yu) 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標示的地區烈度值(大於(yu) 或等於(yu) Ⅵ度)分界線附近8公裏範圍內(nei) ,以及占地範圍跨越不同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大中型廠礦。

  第七條 位於(yu) 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線附近8公裏範圍內(nei) )地區的城市或經濟開發區,均應開展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的地區,其地震影響小區劃成果使用規定如下:(一)編製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規劃,應以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為(wei) 依據;(二)新建或擴建的一般工業(ye) 與(yu) 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或加固標準,應直接使用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三)除國家行業(ye) 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必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層建築(Ⅶ度和Ⅷ度堅硬、中硬場地其高度超過100米;Ⅷ度中軟、軟弱場地其高度超過80米)工程以外,第六條規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設防或加固標準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

  第八條 工程建設單位對本規定中第六、七條規定的重要工程(或經濟開發區)項目,均應在工程立項論證前期進行其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因特殊原因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的工程可在抗震設防設計前補做這一工作)。

  第九條 省、市地震局(辦)分別負責省級與(yu) 市級(含轄區內(nei) 市級以下)第六、七條規定的工程項目立項論證中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審定批準。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立項論證前(對因立項論證時間要求緊迫的項目,應在工程正式設計前)將擬建工程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報告和抗震設防依據的有關(guan) 資料、文件報送省、市地震局(辦),以審定批準其設防標準。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報告,必須經省地震局、省建委等部門專(zhuan) 家組成的廣東(dong)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hui) (或國家烈度評定委員會(hui) )進行技術評審通過。

  第十條 各級計劃、建設、規劃等部門在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和經濟開發區及城市建設規劃方案論證時,必須審查其是否持有經省、市地震局(辦)批準的該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

  第十一條 凡在廣東(dong) 省境內(nei)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單位,須經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hui) 進行資格審查,並持有省地震局頒發的資格證書(shu) 。持有國家地震局頒發的甲級資格證書(shu) 的,須經廣東(dong) 省或工程項目所在市地震局(辦)驗證,方可按證書(shu) 級別承擔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

  第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承擔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單位或個(ge) 人,由省、市地震局(辦)責令其停止工作,因此而造成工程建設的經濟損失,由工程建設單位和違章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單位或個(ge) 人承擔。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以上地震局(辦)或者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機構,責令改正,處l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十五條 各級計劃、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單位在編製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時,應按本規定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所需經費列人年度經費預算計劃。

  第十六條 凡在廣東(dong) 省境內(nei) 從(cong) 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工作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物價(jia) 、財政部門規定的地霞安全性評價(jia) 項目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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