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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2-04-05  點擊:4825次  編輯:szkzadmin

粵建設字[2008]24號

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建委)、深圳市規劃局,省直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進一步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範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廣東(dong)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我廳製定了《廣東(dong) 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men) 。

廣東(dong) 省建設廳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廣東(dong) 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

  笫一條  為(wei) 加強我省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範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節約投資,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dong)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規,製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從(cong) 事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guan)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製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東(dong)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省或者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一)關(guan) 係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公眾(zhong) 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e) 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ti) 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實行分級審查製度。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有關(guan) 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本地區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an) 專(zhuan) 家和部門進行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shu) 。

  (二)。

  (三)有關(guan) 部門批準文件。主要包括: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shu) (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guan) 規劃設計要點的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chan) 、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的批準文件,涉及航空管製、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麵的,須提供相關(guan) 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2、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報告(按國家相關(guan) 規定提供);

  3、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包括節能設計專(zhuan) 篇的說明書(shu) 、圖紙、設計概算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編製的內(nei) 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ye) 工程按照國家有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ye) 主管部門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八條  初步設計審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ei) 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投資立項、城鄉(xiang) 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chan) 、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複要求,設計單位是否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二)各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三)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guan) 初步設計階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製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製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編製是否按照國家和廣東(dong) 省現行有關(guan) 規定進行編製,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七)初步設計內(nei) 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保護環境的要求;

  2、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設計方案是否優(you) 化;

  3、是否有利於(yu) 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資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guan) 部門和專(zhuan) 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hui) 議進行審查,並形成書(shu) 麵審查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對專(zhuan) 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納的書(shu) 麵意見,並報組織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初步設計審查專(zhuan) 家庫,加強對其所建專(zhuan) 家庫及評審專(zhuan) 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製、幹預或者影響評審專(zhuan) 家的具體(ti) 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書(shu) 麵批複。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guan) 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的規定和要求嚴(yan) 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同意的批複意見,並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現行建設工程強製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後、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chan) 業(ye) 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yan) 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批複文件應當對相關(guan) 審查內(nei) 容提出具體(ti) 明確的意見。

  笫十四條 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其書(shu) 麵同意,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並由建設單位將調整、修改後的初步設計報請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等主要內(nei) 容的調整還須經原項目立項及有關(guan) 部門同意後,再辦理有關(guan) 調整初步設計審查的批複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有關(guan)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有關(guan)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七條 有關(guan) 部門或單位從(cong) 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guan) 活動違反有關(guan) 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廣東(dong) 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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