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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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章

標簽:   時間:2023-05-29  點擊:1307次  編輯:kzscb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2019年7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令第40號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稱評審是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ye) 績的評議和認定。職稱評審結果是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對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個(ge) 體(ti) 經濟組織等(以下稱用人單位)以及自由職業(ye) 者開展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的原則,科學公正評價(jia)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的職業(ye) 道德、創新能力、業(ye) 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行業(ye) 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本行業(ye) 的職稱評審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職稱評審標準分為(wei) 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

各職稱係列國家標準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會(hui) 同行業(ye) 主管部門製定。

地區標準由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會(hui) 同行業(ye) 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

單位標準由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地區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

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yu) 國家標準。

 


第二章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負責評議、認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zhuan) 業(ye) 能力,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按照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組建,不得跨係列組建綜合***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

第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分為(wei) 高級、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

申請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為(wei)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主體(ti) 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

(二)擬評審的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在行業(ye) 內(nei) 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zhuan) 業(ye) 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高級職稱評審專(zhuan) 家;

(四)具有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實行核準備案管理製度。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ye) 、全國***行業(ye) 協會(hui) 學會(hui) 、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申請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的條件以及核準備案的具體(ti) 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製定。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係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評審專(zhuan) 家不少於(yu) 25人,按照專(zhuan) 業(ye) 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評審專(zhuan) 家不少於(yu) 11人。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的人數,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的評審專(zhuan) 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ye) 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cong) 事本領域專(zhuan) 業(ye) 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zhuan) 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庫,在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庫內(nei) 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zhuan) 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庫參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核準備案,從(cong) 專(zhuan) 家庫內(nei) 抽取專(zhuan) 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不再備案。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專(zhuan) 門機構作為(wei)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ye) 道德,符合相應職稱係列或者專(zhuan) 業(ye) 、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人應當為(wei) 本單位在職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離退休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jue) 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hui) 各項事業(ye) 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評審。

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寬資曆、年限等條件限製。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側(ce) 重考查其實際工作業(ye) 績,適當放寬學曆和任職年限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nei) 提交申報材料,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shu) 麵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nei) 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不得要求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單位內(nei) 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自由職業(ye) 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wei) 放棄申報。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十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hui) 議。評審會(hui) 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hui) 議的專(zhuan) 家人數應當不少於(yu)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人數的2/3。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經過評議,采取少數服從(cong) 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jue) ,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hui) 議的評審專(zhuan) 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wei) 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hui) 議的評審專(zhuan) 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zhuan) 業(ye) 組成若幹評議組,每個(ge) 評議組評審專(zhuan) 家不少於(yu) 3人,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shu) 麵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3名以上評審專(zhuan) 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zhuan) 家在評審會(hui) 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wei)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評議表決(jue) 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hui) 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hui) 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並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印章。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hui) 議應當做好會(hui) 議記錄,內(nei) 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nei) 容,會(hui) 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hui) 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zhuan) 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zhuan) 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nei) 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nei) 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zhuan) 家與(yu) 評審工作有利害關(guan) 係或者其他關(guan) 係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zhuan) 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yu) 5個(ge) 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ju) 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guan) 規定申請複查、進行投訴。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代為(wei) 評審。具體(ti) 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製定。

第二十九條  專(zhuan) 業(ye) 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jia) 服務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係統,統一數據標準,規範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ge) 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shu) 。電子證書(shu) 與(yu) 紙質證書(shu) 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ye)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guan) 機構和個(ge) 人應當如實提供與(yu) 職稱評審有關(guan) 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ye) 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guan) 問題線索進行倒查、複查。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ye) 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製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wei) 。

第三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應當依法執行物價(jia) 、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未經核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或者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範圍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職稱評審權限或者超越權限和範圍的職稱評審行為(wei) 不予認可;情節嚴(yan) 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取消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記錄期限為(wei) 3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yan) 重的,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非公有製經濟組織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未依法履行審核職責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其職稱評審權,並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zhuan) 家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取消其評審專(zhuan) 家資格,通報批評並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hui) 組建單位責令不得再從(cong) 事職稱評審工作,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涉密領域職稱評審的具體(ti) 辦法,由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規定另行製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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