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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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專項論證技術要點(室外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和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篇)》的通知

標簽:市政公用設施 抗震設防   時間:2012-04-05  點擊:4333次  編輯:szkzadmin

建質[2010]7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guan) 部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1號),我部組織編製了《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技術要點(室外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和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篇)》,現印發給你們(men) ,供在有關(guan) 專(zhuan) 項論證工作中使用。各地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製度的落實。

  各地在論證和管理工作中發現的有關(guan) 問題,請告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技術要點
(室外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和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1號),為(wei) 做好全國城鎮市政公用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初步設計階段的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工作,製定本技術要點。

  第二條 本技術要點適用於(yu) 抗震設防區的下列工程:

  (一)20萬(wan) 人口以上的城鎮或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其主要取水設施和輸配水管線,管網中的加壓或提升泵房,水質淨化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築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驗室等;

  (二)20萬(wan) 人口以上的城鎮或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其汙水幹管(含合流),管網中的加壓或提升泵房,主要汙水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築物、進水泵房、中控室、化驗室,以及城市排澇泵站、城鎮主幹道立交處的雨水泵房;

  (三)20萬(wan) 人口以上的城鎮和所有縣及縣級市,其主要燃氣廠的主廠房、貯氣罐、加壓泵房和壓縮間、調度樓及相應的超高和高壓調壓間、高壓和次高壓輸配氣管道等主要設施;

  (四)50萬(wan) 人口以上的城鎮的主要熱力廠主廠房、調度樓、中繼泵站及相應的主要設施用房,熱力管網的主幹線。

  (五)易產(chan) 生嚴(yan) 重次生災害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六)超出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適用範圍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和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第三條 依據本技術要點論證後,應達到以下抗震設防目標:當遭受低於(yu) 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約為(wei) 63%)影響時,工程設施不致損壞或不需修理便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於(yu) 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約為(wei) 10%)影響時,建(構)築物不需修理或經一般修理後即可繼續使用,管網震害可控製在局部範圍內(nei) ,不致引發次生災害;當遭受高於(yu) 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影響時,建(構)築物不致發生危及生命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嚴(yan) 重損壞,管網震害不致引發嚴(yan) 重次生災害,並便於(yu) 搶修、迅速恢複使用。

  第二章 專(zhuan) 項論證的技術資料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時,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並提前至少三天送交參加論證的專(zhuan) 家: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見附錄);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核準文件;

  (三)建設項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含工藝、設備和建築、結構及其主要施工工法);

  (五)結構設計的初步設計計算書(shu) ;

  (六)當參考或引用國外有關(guan) 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震害資料和計算機設計軟件時,應提供相應的說明與(yu) 論證。

  第五條 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的技術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ti) 要求:

  (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論證其選址、布局等符合城鎮總體(ti) 規劃和抗震防災專(zhuan) 項規劃的要求,並說明其與(yu) 已建、續建同類工程的關(guan) 係。

  (二)岩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岩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場地類別、液化評價(jia) 、剪切波速測試結果、地基及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對測定土層剪切波速的鑽孔數量,應符合《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要求。

  當處於(yu) 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岩土地震穩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jia) ,以及地形及斷裂影響等抗震性能評價(jia) 內(nei) 容。

  (三)結構設計的計算書(shu) ,應包括燃氣、熱力、給水工程的水質淨化處理、排水工程的汙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廠站內(nei) 各種功能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結構的抗震計算。

  建築物的結構抗震設計,應符合《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的規定;構築物和管道結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對超越規範適用範圍的結構,應說明其抗震設計依據,並論證相應抗震措施的可靠性。

  當采用軟件分析時,應提供軟件名稱、原始設計參數,並對計算結果作分析論證。

  (四)要求工藝和設備滿足的抗震措施。

  (五)除本條要求外,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專(zhuan) 項論證的內(nei) 容

  第六條 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和生活垃圾處理工程設施的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水水源、燃氣氣源、熱力供暖熱源不宜少於(yu) 兩(liang) 個(ge) ,並盡可能布局在城鎮的不同方位。

  (二)取地表水為(wei) 水源的城鎮,宜配置適量的提取水質合格的地下水的水源井,以備應急用水。

  (三)給水、燃氣管網的幹線應環狀布置;熱力管網的主幹線應聯網運行。

  (四)燃氣氣源的布局應充分考慮氣源的熱值與(yu) 組分,具備互換性。

  (五)城鎮內(nei) 的排水係統宜分區布局,就近處理,分散排放。

  (六)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布局應符合當地有關(guan) 規劃的要求,並應避開發震斷裂影響、滑坡、泥石流、沼澤地段。

  第七條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測試孔數數量和布置應符合規範要求;測量數據的數量應符合規定。

  (二)建設場地的類別劃分、液化判別和液化等級評定、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判斷(含對存在斷裂評價(jia) )應準確、可靠。

  (三)對河、湖、塘等處的岩土邊坡穩定性,應提供抗震性能評估。

  第八條 抗震設防依據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正確無誤地應用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二)應正確無誤地采用設計地震動參數;

  (三)對建築物的結構抗震計算和采用的抗震措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的規定;對構築物和管網結構的抗震計算、抗震措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

  (四)根據《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應做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符合相關(guan) 技術標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jia) 報告提出的評價(jia) 結論,可作為(wei) 工程抗震設防的基礎性依據。

  第九條 給水、排水工程的構築物和管網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廠站的廠址和管網的線路,應由工程設計的工藝專(zhuan) 業(ye) 會(hui) 同結構專(zhuan) 業(ye) 通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設計論證確定。首先應依據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做好場地的選擇,盡量避開不利地段,選擇有利地段,不應在危險地段建設。

  (二)當管道、廠站內(nei) 構築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時,應對液化土層進行抗震處理。液化土層的抗震處理,應根據構築物、管道的使用功能和土層液化等級,按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區別對待提供處理措施。

  (三)當管道線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過發震斷裂建造時(指已評價(jia) 為(wei) 不可忽視的必震斷裂影響),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靠近發震斷裂建造時,應避開一定的距離;避開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yu) 規範規定的要求;

  2、當管道不可避免通過發震斷裂時,應盡量與(yu) 斷裂帶正交;管道應采用鋼管或聚乙烯(PE)管(無壓、中低壓管道);管道應敷設在套管內(nei) ,周圍填充砂料;斷裂帶兩(liang) 側(ce) 的管道上應設置緊急關(guan) 斷閥(宜采用振動控製的速閉閥門),以及時控製震害。

  (四)當管道和廠站內(nei) 構築物靠近河、湖、塘邊坡建造時,如地基內(nei) 存在液化土或軟土時,應通過對邊坡的抗震滑動穩定驗算,做好邊坡加固處理。

  (五)對管網應根據其運行功能,分區、分段設置閥門,以便按需切斷,控製震害;閥門處應設置閥門井。

  (六)對於(yu) 中、小城鎮由於(yu) 條件限製,僅(jin) 具備一個(ge) 水源時,應適當增加淨水廠中清水池的有效容積;增加容量不少於(yu) 最高日運行量的10%。

  (七)管網中管道結構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承插連接的圓形管道,其接口內(nei) 應為(wei) 柔性連接構造;當采用剛性接口圓形管道或鋼筋混凝土矩形管道(含共同溝)時,應按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作抗震計算,依據計算結果配置必要的柔性接口或變形縫;

  2、采用鋼管時,應具備可靠的管內(nei) 、外及管件的防腐措施;

  3、采用PE管時,應根據PE管不同結構形式的特點按規範規定進行抗震計算,同時在計算中不宜計入管土共同作用(即位移傳(chuan) 遞係數取1.0);

  4、采用鋼管或剛性連接口管道時,在與(yu) 設備連接處應設置可靠的抗震措施,防止在地震行波作用下管道呈現拉、壓(瞬時交替作用)導致損壞設備。

  (八)盛水構築物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盛水構築物一般不宜采用普通砌體(ti) 結構;當設防烈度為(wei) 8度、9度時,不應采用普通砌體(ti) 結構。

  2、矩形水池的角隅處屬抗震的薄弱部位,應通過抗震設計加強該處截麵的配筋量。

  3、對采用板柱(無梁)結構的盛水構築物、頂板與(yu) 周壁間應牢靠連接,保證周壁起到抗震牆作用。

  4、對有蓋的盛水構築物,當設防烈度為(wei) 8度且場地為(wei) Ⅲ、Ⅳ類時,池壁應留有足夠的幹弦(餘(yu) 高),以免在長周期地震波作用下水麵湧起波浪,對頂板產(chan) 生負壓。

  5、對盛水構築物進行抗震計算時,應區分地麵式和地下式;對所有大型分體(ti) 式敞口式水池,其內(nei) 部結構單元及池體(ti) 內(nei) 部的牆體(ti) 構件應按地麵水池對待;對其他池高一半以上埋於(yu) 地下的構築物,可按地下式水池計算。

  第十條 取水構築物和泵房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地下水的水源井:

  1、井管應采用鋼管;當地基內(nei) 存在液化土層時,井管內(nei) 徑與(yu) 泵體(ti) 外徑間的空隙不宜少於(yu) 50mm;

  2、水泵的出水管應設置良好的柔性連接;

  3、對運轉中可能出砂的管井,應設置補充濾料設施。

  (二)取地表水的進水泵房,當靠近河、湖邊坡設置時,應對邊坡進行抗震分析,以確保邊坡的抗震穩定。

  (三)泵房與(yu) 配電室、控製室等毗連建造時,當兩(liang) 者的豎向高程、平麵布置相差較大,應對整體(ti) 結構作空間抗震分析,在連接部位加強抗震措施,或設置防震縫加以分割;如同時考慮兼作沉降縫時,則應貫通基礎。

  (四)泵房的地麵以上結構的抗震設防,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的規定;地下部分結構的抗震設防,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

  第十一條 燃氣、熱力工程設施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關(guan) 於(yu) 建設場地選擇、液化地段和管道靠近或通過發震斷裂帶等抗震設防要求,同第九條(一)至(四)款。

  (二)燃氣廠、門站、儲(chu) 配站、氣化站、減壓站、混氣站、輸氣管道的首、末站、分輸站和氣源接收站的進出口,均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在中壓及以上壓力級燃氣幹管上,應設置分段閥門,並應在閥門兩(liang) 側(ce) 設置放散管;在燃氣支管的起點處、燃氣管道穿越或跨越河道的兩(liang) 岸,均應設置閥門。

  (三)熱力工程中每台鍋爐的供油(氣)幹管上,應設置快速切斷閥;回油(氣)幹管上應設置止回閥。貯氣罐承受的地震作用,應按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計算確定。

  (四)球形貯氣罐在地震力作用下,主要應核算其支承結構。支承結構的基礎,當設防烈度為(wei) 7度且場地Ⅰ、Ⅱ時可采用獨立墩式基礎,當場地為(wei) Ⅲ、Ⅳ類或設防烈度為(wei) 8度、9度時應采用環形基礎,使基礎連成整體(ti) 。

  臥罐應設置鞍型支座、支座與(yu) 支墩間應采用螺栓連接。

  水槽式螺旋軌貯氣罐每組導輪的軸座,應具有良好的整體(ti) 性;當罐容量大於(yu) 或等於(yu) 5000m3時,貯氣各塔的導輪不宜采用小於(yu) 24kg/m的鋼軌。

  與(yu) 貯氣罐相連的液相、氣相管、進出燃氣管,均應設置補償(chang) 器、金屬軟管或其他可繞性連接措施。

  (五)對現行抗震設計標準中未涵蓋的設施,應提供抗震設防依據及相應抗震措施的可靠性,供論證分析。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焚燒廠內(nei) 的主要設施:進料車間、焚燒廠房、發電機房、變配電間、煙氣處理車間、控製室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0011的規定;鍋爐房、油庫等應符合國家標準《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GB50192的規定;汙水處理站的構築物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

  (二)垃圾衛生填埋場內(nei) 的主要設施:汙水調節池、汙水處理站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032的規定;垃圾填埋庫區及運輸道路的邊坡抗震穩定、垃圾壩的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應符合《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SDJ10的規定(應注意荷載、工況等不同條件)。

  (三)垃圾堆肥廠的主要設施:進料車間、分揀車間、堆肥車間、變配電間、汙水處理站等、抗震設防要求同本條第(一)款。

  第十三條 城鎮中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程的重要廠站和交通主幹道處的排水泵站,應配置自備應急電源。

  第十四條 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程設施中有特殊要求時應設置的安全監測係統、健康監測係統,應論證其裝置布局是否合理、適用;裝置設備是否可靠;並列入建設項目預算,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四章 專(zhuan) 項論證意見

  第十五條 抗震設防專(zhuan) 項論證意見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總體(ti) 評價(jia) 。對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工程的總體(ti) 布局、場地評價(jia) 、建(構)築物的體(ti) 型規則性、結構體(ti) 係及分析模型,管網管材的選用、工藝及結構構造措施,抗震計算的正確性等,作出簡要評定。

  (二)存在問題。對影響抗震安全的問題,應在論證意見中提出,並明確處理意見。

  (三)結論。結論可分為(wei) “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種:

  1、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工程項目列為(wei) “可行”。勘察設計單位對論證提出的重要意見的執行情況,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時進行檢查。

  2、對抗震設計、工藝和結構抗震措施不盡合理,抗震設防存在缺陷的工程,應列為(wei) “修改”。由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後提出局部修改報告,經原專(zhuan) 項論證組確認通過後,建設單位按有關(guan) 規定存檔,並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時檢查其執行情況。

  3、對存在嚴(yan) 重抗震安全問題的項目(工程布局和管網管材的選用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工藝抗震措施缺失、勘察設計結論或結構抗震計算有誤等),應列為(wei) “不可行”。勘察設計單位應重新進行勘察或初步設計,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專(zhuan) 項論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技術要點所稱抗震設防區,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

  第十七條 本技術要點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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