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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標簽:鐵路   時間:2013-09-13  點擊:9737次  編輯:kzadmin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8月17日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chan) 安全,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wei) 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nei) 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guan) 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製,防範和製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wei) ,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guan) 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guan) 工作。

  第五條 從(cong) 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落實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chan) 安全和產(chan) 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加強對從(cong) 業(ye) 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chan) 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嚴(yan) 格執行規章製度,實行標準化作業(ye) ,保證鐵路安全。

  第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ye) 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七條 禁止擾亂(luan) 鐵路建設、運輸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和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wei) ,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ye) ,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guan) 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ye) 、接到舉(ju) 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八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九條 從(cong) 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鐵路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並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製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guan) 於(yu)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複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製度。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應當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等產(chan) 品,應當符合有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的強製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工期,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合理確定、調整。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違反前款規定要求鐵路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壓縮建設工期。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組織驗收,並由鐵路運輸企業(ye) 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ye) 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會(hui) 同相關(guan) 鐵路運輸企業(ye) 和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製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設計開行時速120公裏以上列車的鐵路或者設計運輸量達到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較大運輸量標準的鐵路,需要與(yu) 道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ti) 交叉設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yu) 鐵路交叉的,應當設置立體(ti) 交叉設施,並優(you) 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屬於(yu) 前兩(liang) 款規定情形的鐵路、道路為(wei) 平麵交叉的,應當逐步改造為(wei) 立體(ti) 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鐵路需要與(yu) 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設施交叉的,應當優(you) 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設置鐵路與(yu) 道路立體(ti) 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yu) 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道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道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道路方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yu) 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擔建設費用;鐵路方要求超過既有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所增加的費用,由鐵路方承擔;

  (三)同步建設的鐵路和道路需要設置立體(ti) 交叉設施以及既有鐵路道口改造為(wei) 立體(ti) 交叉的,由鐵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十九條 鐵路與(yu) 道路立體(ti) 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移交有關(guan) 單位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專(zhuan) 用鐵路、鐵路專(zhuan) 用線需要與(yu) 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 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設計、製造、維修或者進口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並分別向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許可證或者進口許可證,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鐵路機車車輛的製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有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確保投入使用的機車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生產(chan) 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製軟件和控製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ye)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zhuan) 業(ye) 生產(chan) 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chan) 品質量保證體(ti) 係和安全管理製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外的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zhuan) 用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chan) 品認證的,經認證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進口、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用於(yu) 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鐵路罐車、專(zhuan) 用車輛以及其他容器的生產(chan) 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於(yu) 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zhuan) 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以及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鐵路專(zhuan) 用設備存在缺陷,即由於(yu) 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鐵路專(zhuan) 用設備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chan) 、銷售、進口、使用;設備製造者應當召回缺陷產(chan) 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七條 鐵路線路兩(liang) 側(ce) 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cong)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含鐵路、道路兩(liang) 用橋,下同)外側(ce) 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wei) :

  (一)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wei) 10米,其他鐵路為(wei) 8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wei) 12米,其他鐵路為(wei) 10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wei) 15米,其他鐵路為(wei) 12米;

  (四)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wei) 20米,其他鐵路為(wei) 15米。

  前款規定距離不能滿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需要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e) 提出方案,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程序劃定。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nei) 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e) 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組織有關(guan) 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yu) 公路建築控製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航道保護範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guan) 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協商劃定並公告。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30日內(nei)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劃定並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麵圖,並根據平麵圖設立標樁。

  第二十八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裏以上列車的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鐵路用地範圍內(nei) 設置封閉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燒荒、放養(yang) 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汙、傾(qing) 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e) 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ye) 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已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等合法權利予以限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或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liang) 側(ce) 建造、設立生產(chan) 、加工、儲(chu) 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cang) 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liang) 側(ce) 從(cong) 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ye) ,應當遵守有關(guan) 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ce) 起向外各1000米範圍內(nei) ,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liang) 側(ce) 各1000米範圍內(nei) ,確需從(cong) 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ye) 的,應當與(yu) 鐵路運輸企業(ye) 協商一致,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ce) 起向外各200米範圍內(nei) 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範圍外,高速鐵路線路經過的區域屬於(yu) 地麵沉降區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製開采區,具體(ti) 範圍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會(hui) 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告。

  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cong) 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ti) 的生產(chan) 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內(nei) 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nei) 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guan) 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guan) 鐵路運輸企業(ye) 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的下列範圍內(nei) 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遊500米,下遊3000米;

  (二)跨河橋長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遊500米,下遊2000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100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

  有關(guan) 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劃定的禁采範圍大於(yu) 前款規定的禁采範圍的,按照劃定的禁采範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誌,製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wei) 。

  第三十九條 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各500米範圍內(nei) 進行疏浚作業(ye) ,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jia) ,有關(guan) 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ye) 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批準進行疏浚作業(ye) 。但是,依法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yang) 護、疏浚作業(ye) 的除外。

  第四十條 鐵路、道路兩(liang) 用橋由所在地鐵路運輸企業(ye) 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ye) 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橋梁處於(yu) 安全的技術狀態。

  鐵路、道路兩(liang) 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ye) 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ye) 共同負責,所需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一條 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二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淨空高度並遵守航行規則。

  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ye) 負責設置、維護,水麵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ye) 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第四十三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誌和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誌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置並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誌由公路管理部門設置並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梁、涵洞、道路建設時設置,由鐵路運輸企業(ye) 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

  第四十四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ti) 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ye) 維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鐵路運輸企業(ye) 、為(wei) 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ye) 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ye) 的同意。

  第四十七條 鐵路與(yu) 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道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示標誌;有人看守道口應當設置移動欄杆、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杆、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等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ye) 設置、維護;警示標誌、鐵路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置、維護。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nei) 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的,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ce) 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無法立即移至安全地點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應當立即在道口兩(liang) 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並就近通知鐵路車站或者公安機關(guan) 。

  第四十九條 履帶車輛等可能損壞鐵路設施設備的車輛、物體(ti) 通過鐵路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單位,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設置易於(yu) 識別的警示、保護標誌:

  (一)鐵路橋梁、隧道的兩(liang) 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的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點。

  第五十一條 禁止毀壞鐵路線路、站台等設施設備和鐵路路基、護坡、排水溝、防護林木、護坡草坪、鐵路線路封閉網及其他鐵路防護設施。

  第五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wei) :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麵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qing) 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liang) 側(ce) 各1米的範圍內(nei) 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liang) 側(ce) 各1米的範圍內(nei) 挖砂、取土;

  (四)在過河光(電)纜兩(liang) 側(ce) 各100米的範圍內(nei) 挖砂、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ye) 。

  第五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wei) :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liang) 側(ce) 各500米的範圍內(nei) 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ti) ;

  (三)攀登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設備;

  (四)在鐵路電力線路杆塔、拉線周圍20米範圍內(nei) 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qing) 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應急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巡查和處理情況應當記錄留存。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製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製度,完善相關(guan) 作業(ye) 程序,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 鐵路機車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五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加強鐵路專(zhuan) 業(ye) 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從(cong) 業(ye) 人員的業(ye) 務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cong) 業(ye) 人員的業(ye) 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以及其他專(zhuan) 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防護製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檢修,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ye) 的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chuan) 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告旅客、列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guan) 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mai) 、查驗製度。

  實施火車票實名購買(mai) 、查驗製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yu) 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ye) 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wei) 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並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ye) 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cong) 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托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條 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ye) 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管製器具,不得違法攜帶、托運************、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製攜帶的物品種類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公安機關(guan) 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第六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第六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並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第六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使用專(zhuan) 用的設施設備,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以及防護用品,並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yu) 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危險貨物發生被盜、丟(diu) 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ye) 務的工作人員和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和托運人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和托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包裝、裝載、押運特殊藥品,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diu) 失。

  第七十三條 鐵路管理信息係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建立網絡與(yu) 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ti) 係,並配備相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負責網絡和信息係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yi) 器、裝置幹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受到幹擾的,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並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幹擾。

  第七十五條 電力企業(ye) 應當依法保障鐵路運輸所需電力的持續供應,並保證供電質量。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

  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的,電力企業(ye) 和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複正常供電。

  第七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應當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關(guan) 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wei) :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luan) 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製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guan) 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ti) 、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cong) 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衝(chong) 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對從(cong) 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企業(ye) 執行本條例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wei) ,依法組織或者參與(yu) 鐵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ye) 違法行為(wei) 記錄和公告製度,對違反本條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從(cong) 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企業(ye) 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guan) 鍵環節、重要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製度和運輸安全生產(chan) 協調機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ye) 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管部門和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有關(guan) 的鐵路運輸企業(ye) 和鐵路監管部門。

  第八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guan) 單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cong) 危險區域內(nei) 撤出人員、設備,停止作業(ye)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恢複作業(ye) 。

  第八十二條 實施鐵路安全監督檢查的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阻礙、幹擾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和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關(guan) 於(yu)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和地質構造複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或者在鐵路線路及其鄰近區域進行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ye) 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產(chan) 品認證的鐵路專(zhuan) 用設備未經認證合格,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鐵路機車車輛以及其他專(zhuan) 用設備製造者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chan) 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缺陷產(chan) 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於(yu) 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集裝箱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zhuan) 用裝卸機械、索具、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貨物裝載加固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設置、維護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施;

  (三)架設、鋪設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或者未對鐵路信號和通信線路、杆塔進行維護和管理;

  (四)運輸危險貨物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使用專(zhuan) 用的設施設備。

  第八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燒荒、放養(yang) 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或者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汙、傾(qing) 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未經鐵路運輸企業(ye) 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議,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ye) 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或者違反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企業(ye) 未派員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nei) 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或者在鐵路線路兩(liang) 側(ce) 建造、設立生產(chan) 、加工、儲(chu) 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cang) 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分別由鐵路沿線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無線電管理機構等依照有關(guan) 水資源管理、礦產(chan) 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鐵路線路兩(liang) 側(ce) 各1000米範圍內(nei) 從(cong) 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ye) ;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製開采區抽取地下水;

  (三)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內(nei) 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四)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遊禁止采砂、淘金的範圍內(nei) 采砂、淘金;

  (五)幹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ye) 未履行鐵路、道路兩(liang) 用橋檢查、維護職責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yang) 護和維修,養(yang) 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yi) 務的鐵路運輸企業(ye)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ye) 承擔。

  第九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guan) 於(yu) 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 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個(ge) 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的,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鐵路運輸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鐵路運輸托運人運輸危險貨物不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或者發生危險貨物被盜、丟(diu) 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guan) 責令改正,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旅客違法攜帶、夾帶管製器具或者違法攜帶、托運************、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

  (二)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三)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四)未按照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危險貨物。

  第一百零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yan) 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性質和具體(ti) 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ye) 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e) 工作人員竊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從(cong) 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鐵路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ye) 或者其他單位、個(ge) 人財產(chan)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zhuan) 用鐵路、鐵路專(zhuan) 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裏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裏以上的客運列車專(zhuan) 線鐵路。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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