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範、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範、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nei)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達到規範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 在抗震設防區內(nei) 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zhuan) 項報告。
第六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提出專(zhuan) 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應當由長期從(cong) 事並精通高層建築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zhuan) 家組成,並對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內(nei) 容包括:建築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jia) 、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築與(yu) 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nei) 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guan) 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nei) ,組織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提出書(shu) 麵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築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ce) 建築師和一級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 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guan) 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zhuan) 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國家現行規範要求設置建築結構地震反應觀測係統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範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係統。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zhuan) 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wan) 元以上3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ti) 情況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對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管理,規範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工作,保證城鄉(xiang) 規劃編製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申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xiang) 規劃組織編製機關(guan) 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xiang) 規劃的具體(ti) 編製工作。
第四條 從(cong) 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shu) ,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yu) 標準
第六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分為(wei) 甲級、乙級、丙級。
第七條 甲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ce) 資本金不少於(yu) 100萬(wan) 元人民幣;
(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40人,其中具有城鄉(xiang) 規劃專(zhuan) 業(ye) 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4人,具有其他專(zhuan) 業(ye) 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zhuan) 業(ye) 各不少於(yu) 1人);具有城鄉(xiang) 規劃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8人,具有其他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15人;
(四)注冊(ce) 規劃師不少於(yu) 10人;
(五)具備符合業(ye) 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製度。
第八條 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ce) 資本金不少於(yu) 50萬(wan) 元人民幣;
(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25人,其中具有城鄉(xiang) 規劃專(zhuan) 業(ye) 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2人,具有高級建築師不少於(yu) 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於(yu) 1人;具有城鄉(xiang) 規劃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5人,具有其他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10人;
(四)注冊(ce) 規劃師不少於(yu) 4人;
(五)具備符合業(ye) 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製度。
第九條 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標準:
(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ce) 資本金不少於(yu) 20萬(wan) 元人民幣;
(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15人,其中具有城鄉(xiang) 規劃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2人,具有其他專(zhuan) 業(ye) 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yu) 4人;
(四)注冊(ce) 規劃師不少於(yu) 1人;
(五)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製度。
第十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ce) 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ce) 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ce) 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其他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中專(zhuan) 職從(cong) 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的人員不得低於(yu) 技術人員總數的70%。
第十一條 甲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承擔城鄉(xiang) 規劃編製業(ye) 務的範圍不受限製。
第十二條 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ye) 務:
(一)鎮、20萬(wan) 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ti) 規劃的編製;
(二)鎮、登記注冊(ce) 所在地城市和100萬(wan) 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的編製;
(三)詳細規劃的編製;
(四)鄉(xiang) 、村莊規劃的編製;
(五)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條 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ye) 務:
(一)鎮總體(ti) 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除外)的編製;
(二)鎮、登記注冊(ce) 所在地城市和20萬(wan) 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guan) 專(zhuan) 項規劃及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編製;
(三)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製;
(四)鄉(xiang) 、村莊規劃的編製;
(五)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zhuan) 門從(cong) 事鄉(xiang) 和村莊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並將資質標準報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yu) 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shu) 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曆證書(shu) 、職稱證書(shu) 等;
(四)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ye) 資格證明、職稱證書(shu) 、勞動合同、社會(hui) 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xiang) 規劃編製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應當向登記注冊(ce)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nei) 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nei) 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wei) 10日。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第十七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ce) 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資質許可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jue) 定之日起30日內(nei) ,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jue) 定報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guan) 作出準予資質許可的決(jue) 定,應當予以公告,公眾(zhong) 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初次申請,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
第二十條 乙級、丙級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取得資質證書(shu) 滿2年後,可以申請高一級別的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
第二十一條 在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單位名稱、地址、注冊(ce) 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注冊(ce) 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nei) 到原資質許可機關(guan) 辦理資質證書(shu) 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質證書(shu) 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shu) 變更申請;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資質證書(shu) 正、副本原件;
(四)與(yu) 資質變更事項有關(guan) 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製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改製的,改製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證書(shu) 分為(wei) 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幹份,由國務院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為(wei) 5年。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屆滿,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屆滿前3個(ge) 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wei) 記錄,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經資質許可機關(guan) 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六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領取新的資質證書(shu) ,應當將原資質證書(shu) 交回資質許可機關(guan) 予以注銷。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遺失資質證書(shu) 的,應當在公眾(zhong) 媒體(ti) 上發布遺失聲明後,向資質許可機關(guan) 申請補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shu) 。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yi) 承攬業(ye) 務。
第二十八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合作編製城鄉(xiang) 規劃,資質等級較高的一方應對編製成果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編製城鄉(xiang) 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製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guan) 城鄉(xiang) 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yu)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有關(guan) 的標準、規範。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提交的城鄉(xiang) 規劃編製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shu) 編號。
第三十條 資質許可機關(guan) 可以依法對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資質證書(shu) ,有關(guan) 人員的職稱證書(shu) 、注冊(ce) 證書(shu) 、學曆證書(shu) 、社會(hui) 保險證明等,有關(guan)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成果及有關(guan) 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ye) 內(nei) 部管理製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guan) 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guan) 規範和標準的行為(wei) 。
資質許可機關(guan) 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一條 資質許可機關(guan) 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liang) 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單位正常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yu) 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guan) 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十二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違法從(cong) 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活動的,違法行為(wei) 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許可機關(guan) 。
第三十三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取得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guan)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guan) 或者其上級機關(guan) ,根據利害關(guan) 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guan) 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shu)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guan) 應當依法注銷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shu) 作廢,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shu) 交回資質許可機關(guan) :
(一)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guan) 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ye) 績、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ju) 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wei) 不良行為(wei) 記入其信用檔案。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nei) 不得再次申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證書(shu)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處3萬(wan) 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nei) 不得再次申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
第三十八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shu) 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wan) 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製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由原資質許可機關(guan)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shu)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guan) 標準編製城鄉(xiang) 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shu) 承攬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shu) 承攬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工作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guan) 吊銷資質證書(shu)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四十條 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城鄉(xiang) 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guan) 或者監察機關(guan) 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作出準予許可決(jue) 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e) 申請城鄉(xiang) 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證書(shu) ,適用《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ye) 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6號)。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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