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的職責分工,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wei)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製。
第六條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chan) 業(ye) 、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wei) 。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wei)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guan) 招標內(nei) 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隻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製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yu) 項目的價(jia) 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隻審批立項的,由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yu) 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ong) 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zhuan) 利或者專(zhuan) 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ye) 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e) 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ti) 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shu) 。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shu) 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nei) 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nei) 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shu) 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yu) 五個(ge) 工作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yu) 書(shu) 麵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不一致時以書(shu) 麵招標文件為(wei) 準。招標人應當保持書(shu) 麵招標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對於(yu) 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於(yu) 開標後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shu) 後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wei) 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guan) 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後,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shu) ,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zhuan) 業(ye) 、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cong) 業(ye) 人員;
(三)沒有處於(yu) 被責令停業(ye) ,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an) 被接管、凍結,破產(chan) 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nei) 沒有騙取中標和嚴(yan) 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製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強製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nei) 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內(nei) 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製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製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谘詢業(ye) 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e) 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yu) 招標人應當簽訂書(shu) 麵委托合同,並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製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投標邀請書(shu) ;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並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zhuan) 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chan) 地或生產(chan) 供應者,不得含有傾(qing) 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nei) 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an) 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麵加上“或相當於(yu) ”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jia) 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ge) 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yu) 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cong) 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shu) 麵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ei) 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chang)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超過十二個(ge) 月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jia) 指數體(ti) 係、價(jia) 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yu) 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ti) 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guan) 環境的有關(guan) 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jue) 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ge) 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於(yu) 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shu) 麵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hui) 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shu) 麵方式通知所有購買(mai) 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nei) 容為(wei) 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jue) 定是否編製標底。編製標底的,標底編製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製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guan) 計價(jia) 辦法,參照有關(guan) 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麵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製或委托中介機構編製。一個(ge) 工程隻能編製一個(ge) 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強製招標人編製或報審標底,或幹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zheng)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wei) 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谘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製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jia) ;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ti) 、非關(guan) 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dui) 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jia) 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wan) 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wei) 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yu) 三個(ge) 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yu) 三個(ge) 的,屬於(yu)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jue) 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shu) 麵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ei) 容為(wei) 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ge) 聯合體(ti) ,以一個(ge) 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ti) 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yi) 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ti) 或參加其他聯合體(ti) 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聯合體(ti) 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後的聯合體(ti) 削弱了競爭(zheng) ,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ti) 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ti) 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ti) 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並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ti) 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shu) 。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ti) 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ti) 各方或者聯合體(ti) 中牽頭人的名義(yi) 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ti) 中牽頭人名義(yi) 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ti) 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wei) 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jia) :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jia) ;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jia) 位報價(jia) ;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nei) 部競價(jia) ,內(nei) 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jia) 的行為(wei) 。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wei) 均屬招標人與(yu) 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jia) ;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yu) 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jia) ,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chang) ;
(四)招標人預先內(nei) 定中標人;
(五)其他串通投標行為(wei) 。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yi) 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yi) 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cong) 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shu) ,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製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wei) 。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wei)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第五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hui) 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xie) ,內(nei) 容不全或關(guan) 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liang) 份或多份內(nei) 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liang) 個(ge) 或多個(ge) 報價(jia) ,且未聲明哪一個(ge) 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yu) 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ti) 投標未附聯合體(ti) 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hui) 可以書(shu) 麵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yi) 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nei) 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hui) 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拒絕,並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wei) 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hui) 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jia) 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yu) 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wei) 準;
(二)單價(jia) 與(yu) 工程量的乘積與(yu) 總價(jia) 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jia) 為(wei) 準。若單價(jia) 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jia) 為(wei) 準,並修改單價(jia) 。
按前款規定調整後的報價(jia) 經投標人確認後產(chan) 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jia) 格和優(you) 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於(yu) 投標人提交的優(you) 越於(yu) 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an) 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jia) 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jia) 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wei) 參考,但不得作為(wei) 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hui) 完成評標後,應向招標人提出書(shu) 麵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hui) 全體(ti) 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hui) 提出書(shu) 麵評標報告後,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nei) 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ge) 工作日前確定。
中標通知書(shu) 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hui)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hui)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hui) 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wei) 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wei) 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wei) 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hui) 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jia) 、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願的要求,以此作為(wei) 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shu) 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shu) 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shu) 麵同意,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chang) 。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shu)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shu) 麵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wei) 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製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與(yu) 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nei) 容、合同價(jia) 格應當控製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範圍內(nei) ;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shu) 麵報告。
前款所稱書(shu) 麵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nei) 容;
(四)評標委員會(hui) 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於(yu) 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guan) 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於(yu) 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wei)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yu) 招標投標活動有關(guan) 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yu) 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nei) 參與(yu) 相關(guan) 領域的招標代理業(ye) 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wei) 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wei) 前款所列行為(wei) 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ti) 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zheng) 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zheng) 的有關(guan) 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wei) 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wei) 前款所列行為(wei) 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shu) 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情節可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shu) 的;
(三)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於(yu) 五個(ge) 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於(yu) 二十日的;
(五)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六)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七)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nei) 容進行招標的;
(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的;
(十)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被認定為(wei) 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yu) 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yi) 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wei) 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yu) 投標人就投標價(jia) 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nei) 容進行談判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wei) 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guan) 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yu) 評標有關(guan) 的其他情況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wei) 的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qing) 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nei) 容,妨礙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zheng) ,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的人參與(yu) 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hui) 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hui) 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wei) ,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八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hui) 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hui) 否決(jue) 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shu) 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yu) 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並應當賠償(chang) 損失。
中標通知書(shu) 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yu) 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chang) ;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ti) 、關(guan) 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e) 整頓;情節嚴(yan)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yu) 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ei) 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製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yu) 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chang)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yu) 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yi) 務,情節嚴(yan) 重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liang) 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yu) 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chang)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cong) 其餘(yu) 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shu) 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guan) 解決(jue) 爭(zheng)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違法限製或者排斥本地區、本係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wei) 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製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ge) 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wei) 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wei) ,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ju) 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hui) 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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