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
建築人請注意:建造師掛靠管理要改革了

2014年6月30日,住建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發布“關(guan) 於(yu) 征求《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從(cong) 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關(guan) 於(yu) 《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可以看出住建部對建造師管理的改革方向。
一、修訂的必要性2007年原建設部頒發的《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以下簡稱153號令),對於(yu) 強化注冊(ce) 建造師的管理,規範注冊(ce) 建造師的執業(ye) 行為(wei) ,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方麵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注冊(ce) 建造師執業(ye) 製度的發展,出現了虛假注冊(ce) 、執業(ye) 責任難落實、繼續教育工學矛盾突出等問題,現有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注冊(ce) 建造師管理的需要。尤其是,黨(dang) 的十八大召開後,黨(dang) 中央和國務院提出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擬將原由本級審批的一級建造師注冊(ce) 審批工作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許可主體(ti) 、許可程序、監管主體(ti) 方麵進行調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對153號令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保留了153號令的基本構架和內(nei) 容,重點做了如下修改: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將一級建造師注冊(ce) 審批下放至省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將現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負責審批的一級建造師的初始注冊(ce) 、增項注冊(ce) 、重新注冊(ce) 和延續注冊(ce) 等事項,交由省級注冊(ce) 管理部門負責,由其組織審查、辦理公示、公告等事項;為(wei) 保證全國數據共享,規定要求省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造師的注冊(ce) 情況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適應實際情況,調整注冊(ce) 有效期,調整注冊(ce) 建造師注冊(ce) 專(zhuan) 業(ye) 數量要求,取消執業(ye) 印章。考慮到工程建設實際,將注冊(ce) 有效期由3年調整為(wei) 5年;為(wei) 避免注冊(ce) 建造師盲目增加專(zhuan) 業(ye) ,規定一個(ge) 建造師隻能同時申請注冊(ce) 兩(liang) 個(ge) 專(zhuan) 業(ye) ;鑒於(yu) 建造執業(ye) 印章在實際工作中使用較少,擬取消執業(ye) 印章;同時,針對建造師掛靠問題,規定“一個(ge) 注冊(ce) 有效期內(nei) ,注冊(ce) 建造師變更注冊(ce) 單位不得超2次。”
(三)為(wei) 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調整注冊(ce) 建造師的擔任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範圍。注冊(ce) 建造師從(cong) 建立之初的80餘(yu) 萬(wan) 人,已經發展至170餘(yu) 萬(wan) 人,基本能夠滿足現有工程建設的需要,且部分地區已經規定小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由二級注冊(ce) 建造師擔任,因此改變原來大中型項目必須由建造師擔任的要求,規定“未取得注冊(ce) 證書(shu) 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ce) 建造師的名義(yi) 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
(四)調整了個(ge) 人申報資格的材料要求和規定,增加了對社會(hui) 保險的考核。一是鑒於(yu) 近年來注冊(ce) 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建造師存在掛靠在其他單位,僅(jin) 僅(jin) 通過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難以發現此類問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要求建立統一的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推動建立統一的自然人、法人統一代碼,因此,社保證明可以保證申請人與(yu) 企業(ye) 唯一勞動關(guan) 係,在原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增加社會(hui) 保險證明,可以有效的杜絕注冊(ce) 建造師掛靠行為(wei) 的發生。
(五)體(ti) 現以人為(wei) 本,調整了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要求。簡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確選修課和必修課的劃分,同時減少了建造師一個(ge) 注冊(ce) 有效期內(nei) 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平均學時數量。為(wei) 強化建造師職業(ye) 道德的要求,增加了每個(ge) 注冊(ce) 期內(nei) 職業(ye) 道德教育不少於(yu) 10個(ge) 學時的要求。下一步,我部將針對注冊(ce) 建造師繼續教育反映比較突出的工學矛盾、教材與(yu) 實際脫節等問題進行調研,並對建造師繼續教育體(ti) 製進行調整。
(六)建立誠信檔案,增加了執業(ye) 登記的要求。一是規定注冊(ce) 審批部門應建立注冊(ce) 建造師信用檔案,同時明確注冊(ce) 建造師信用檔案所包括的具體(ti) 內(nei) 容,包括的注冊(ce) 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ye) 績、獎懲情況、不良行為(wei) 等內(nei) 容;二是增加“注冊(ce) 建造師執業(ye) 信息實行登記製度”的製定,要求注冊(ce) 建造師上報其執業(ye) 信息,便於(yu) 主管部門及時掌握建造師執業(ye) 動態,方便監管。
(七)強化信息化建設,增加對注冊(ce) 建造師管理係統的要求。一是由於(yu) 建造師注冊(ce) 分散在各個(ge) 省區市,但是執行地點並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本區域,因此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注冊(ce) 建造師的電子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建造師的注冊(ce) 、執業(ye) 、獎懲等信息,因此,在規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注冊(ce) 建造師管理,建立注冊(ce) 建造師的信息數據庫,能夠及時記錄建造師的注冊(ce) 、執業(ye) 、處罰等信息,並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二是避免出現各自為(wei) 政,數據孤島的問題,明確各個(ge) 部門和管理係統之間的關(guan) 係,實現數據信息共享,規定了“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ce) 建造師管理信息係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注冊(ce) 建造師信息係統,並與(yu) 全國統一的注冊(ce) 建造師管理信息係統實現數據互聯共享。”
(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增加了對層級監管的要求:一是對注冊(ce) 建造師義(yi) 務中增加配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內(nei) 容;二是明確上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wei) ;三是將偽(wei) 造(“克隆”)證書(shu) 列入注冊(ce) 建造師禁止性行為(wei) ;四是明確對注冊(ce) 建造師的處罰權限,規定“停止執行、撤銷注冊(ce) 、吊銷證書(shu) 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guan) 材料報注冊(ce) 機關(guan) ,由注冊(ce) 機關(guan) 作出相應處罰”;五是增加對聘用單位違規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明確聘用單位協助建造師弄虛作假注冊(ce) 等行為(wei) ,也要進行處罰。此外,根據國務院和地方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guan) 部門名稱也做了相應調整。
截至本文發稿,尚未在住建部網站等官方網站查詢到關(guan) 於(yu) 《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修訂發布的消息。但從(cong) 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說明可以看出,建造師的管理將逐步趨於(yu) 規範、透明,誠信體(ti) 係和登記製度的建立,以及建造師簽名的規定等,也將使多年存在於(yu) 工程領域的建造師掛靠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jue) 。
來源:築龍網
聲明:以上內(nei) 容來源於(yu) 網絡,如有侵權請聯係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