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新技術在建設工程的推廣應用,推動我市建設科技進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和《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是指適用於(yu) 工程建設,經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chan) 品新技術鑒定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我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負責管轄範圍內(nei) 新技術推廣應用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積極采用新技術。應用新技術的業(ye) 績作為(wei) 衡量企業(ye) 技術進步的重要內(nei) 容,在工程招投標、政府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優(you) 質工程評選中可作為(wei) 重要考核或評審指標。
第五條 推廣應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鼓勵公開、公平、公正競爭(zheng) 。
第六條 設立建設科技進步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ge) 人給予獎勵。具體(ti) 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第二章 新技術的認證和發布
第七條 我市實行建設工程新技術認證製度。
第八條 新技術持有者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新技術認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新技術頒發《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證書(shu) 》(以下簡稱《證書(shu) 》)。
《證書(shu) 》有效期為(wei) 二年。
第九條 申請《證書(shu) 》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領域、技術公告和技術成果推廣應用的要求;
(二)通過省級或本市科技成果鑒定或取得專(zhuan) 利時間一年以上;
(三)具備必要的應用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操作手冊(ce) 、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ce) 或技術指南等配套的技術文件;
(四)技術先進、成熟,適合在本市範圍內(nei) 推廣應用;
(五)申報者應是成果持有者,沒有成果權屬爭(zheng) 議,且具備較強的生產(chan) 和技術服務能力;
(六)申報者已為(wei) 新技術辦理責任保險投保。
第十條 申報《證書(shu) 》,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證書(shu) 》申請表;
(二)企業(ye) 營業(ye) 執照;
(三)省級或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的材料;
(四)研究、開發試製工作報告(含技術內(nei) 容、生產(chan) 工藝、工裝設備、產(chan) 品種類、生產(chan) 規模等);
(五)現行質量管理文件;
(六)省級或本市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抽樣檢測報告;
(七)適用範圍及技術經濟分析報告;
(八) 新技術的經濟分析報告;
(九)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操作手冊(ce) 、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ce) 或技術指南等配套的技術文件;
(十)新技術責任保險憑證。
(十一)不符合現行相關(guan) 的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新技術,應取得建設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核準》後方可申報《證書(shu) 》。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人提交申報資料;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zhuan) 家進行論證;
(三)論證結果在深圳建設信息網公示;
(四)通過專(zhuan) 家論證並經公示後沒有異議的新技術授予《證書(shu) 》,並在深圳建設信息網上進行公告。
上述工作時限為(wei) 40個(ge) 工作日。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hui) 發布一次《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推廣應用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十三條 獲得《證書(shu) 》的新技術已經本市工程實踐且取得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證明的,《證書(shu) 》持有者可提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目錄》。
第十四條 建設部、省建設廳發布的建設科技成果項目,由成果持有者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直接辦理《證書(shu) 》。
對進入我市建設市場的境外新技術,可按照《證書(shu) 》要求進行評審和發布。
第十五條 《證書(shu) 》、《目錄》不作為(wei) 市場準入和準用的前提條件。
第三章 新技術示範工程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推動建築業(ye) 應用新技術。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工程的立項、批準實施、監督檢查、“新技術應用”驗收和授予等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示範工程立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nei) 的市級重點工程、標誌性建築或具有普遍性意義(yi) 的工程項目。擬建工程應在先辦理工程建設審批手續後再申報示範工程立項;
(二)選用不少於(yu) 6項已列入《目錄》的新技術。
第十九條 示範工程的立項審查分為(wei) 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
形式審查是對申報示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示範工程條件和申報程序要求、以及對申報材料完整性的審查。
技術審查是組織專(zhuan) 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示範工程的評審要求,對申報單位提出的示範工程實施計劃、相關(guan) 技術文件的審查。
第二十條 示範工程的立項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以書(shu) 麵的形式告知示範工程申報單位。
第二十一條 示範工程申報單位可以是業(ye) 主,也可以業(ye) 主為(wei) 主,聯合設計、施工、選用技術持有單位等聯合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報示範工程,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深圳市建設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示範工程申報書(shu) 》;
(二)示範工程設計技術資料;
(三)示範工程施工圖審查資料;
(四)施工許可證明;
(五)示範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
(六)示範工程建設實施計劃;
(七)其他相關(guan) 資料。
第二十三條 示範工程申報單位應按報批的實施計劃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進行總結,擬出相應的規程、工法、標準圖、計算機應用軟件等應用技術文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工程經濟、社會(hui) 、環境效益綜合分析,並提出報告,通過示範工程提出示範技術、工藝、材料推廣應用技術指南。
第二十四條 示範工程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實施的,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出停止實施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照實施計劃和示範要求組織實施的示範工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示範工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示範工程申報單位在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後1個(ge) 月內(nei) ,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示範工程驗收,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示範工程驗收申報書(shu) ;
(二)示範工程綜合報告;
(三)示範工程技術總結報告;
(四)示範工程經濟、社會(hui) 、環境效益分析報告;
(五)示範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標準圖等技術文件和計算機應用軟件,推廣應用新技術指南;
(六)新技術內(nei) 容材料、產(chan) 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及相關(guan) 試驗報告;
(七)工程質量證明;
(八)其他有關(guan) 資料。
第二十七條 收到示範工程驗收申請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zhuan) 家對新技術應用進行驗收,驗收細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深圳市建設工程新技術應用示範工程”證書(shu) 。
第二十八條 示範工程通過驗收獲得證書(shu) 後,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發現驗收材料弄虛作假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示範工程稱號,並按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關(guan) 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招標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中,已明確采用《目錄》或已取得《證書(shu) 》的新技術,且涉及新技術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或措施項目累計標底價(jia) 不低於(yu) 100萬(wan) 元的,建設單位可在工程報建的同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新技術推廣應用備案。
第三十條 列入新技術示範工程或已辦理新技術推廣應用備案且總承包招標一次發包造價(jia) 在1500萬(wan) 元以上、專(zhuan) 業(ye) 承包招標一次發包造價(jia) 在800萬(wan) 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並在評標方法中體(ti) 現新技術推廣應用優(you) 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已辦理新技術推廣應用備案的招標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設置 “具有采用同類新技術的施工經驗”作為(wei) 投標報名條件,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少於(yu) 規定數量的,應降低或取消其他同類工程經驗的設置,但新技術同類施工經驗予以保留。
但具有新技術同類施工經驗的潛在投標人少於(yu) 規定數量的,投標人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後可繼續招標。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商、專(zhuan) 業(ye)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采用《目錄》或已取得《證書(shu) 》的新技術超過三項的,在其加入政府投資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時將給予特殊貢獻分。
第五章 責任與(yu) 義(yi) 務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委托相關(guan) 單位、人員製定本市推廣應用新技術指導文件,作為(wei) 在我市推廣應用中設計、施工、質量評定、驗收、使用和維護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三十四條 市、區質監機構應對新技術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並按照技術要求實施監督。工程竣工後,質監機構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新技術持有者、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新技術在工程應用情況進行鑒定,並將鑒定的書(shu) 麵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新技術擁有者在推廣應用中,應配合應用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進行應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及定額體(ti) 係等,不斷提高技術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 設計單位不得采用建設部發布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製、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中的落後技術。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選用《目錄》或已取得《證書(shu) 》的新技術,應當注明,向施工、監理單位進行交底,並在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人員。對有可能出現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中注明選用的新技術的技術要求,製定詳盡的施工方案並告知監理單位,同時報該工程質監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單位所製定的新技術施工方案,製定對新技術的監理方案,對新技術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實施監理。
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標底價(jia) 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造價(jia) 谘詢機構編製或審查,並對其準確性負責。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guan) 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條 由於(yu) 新技術的質量缺陷或技術不完善等原因,導致工程施工過程不能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撤銷《證書(shu) 》,已列入《目錄》的,予以除名。造成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年內(nei) 不接受該新技術申報者的新技術認證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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