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guan) 於(yu) 印發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後
續監管辦法的通知
深建規〔2014〕8號
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深化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切實改進和加強商事主體(ti) 行政審批事項後續監管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guan) 於(yu) 製定實施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後續監管辦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號)的要求,我局對照《深圳市商事主體(ti) 行政審批事項權責清單》所列商事主體(ti) 行政審批事項,逐項製定了監管辦法。現將製定的5項商事主體(ti) 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4年12月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後續監管辦法
(共5項)
01 燃氣企業(ye) 及其分支設立經營許可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含延續)監管辦法
02 物業(ye) 服務企業(ye) 資質許可後續監管辦法
03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許可後續監管辦法
04 建築業(ye) 企業(ye) 資質許可後續監管辦法
05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後續監管辦法
03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許可監管辦法
為(wei)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guan) 於(yu) 全麵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製度改革,推動規範改革後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ti) 係,做好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許可後續市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幹規定》和《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製定本監管辦法。
一、監管職責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是全市勘察設計行業(ye) 主管部門,具體(ti) 負責監管以下事項:
(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行業(ye) 的市場準入及後續動態監管。
(二)負責查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違法違規行為(wei) 。
(三)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勘察設計行業(ye) 健康、有序發展。
(四)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六)建設部《關(guan) 於(yu) 印發〈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的通知》。
(七)建設部《關(guan) 於(yu) 印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八)建設部《關(guan) 於(yu) 印發〈工程勘察資質標準〉的通知》。
(九)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關(guan) 於(yu) 印發〈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十)《廣東(dong) 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wei) 條例》。
(十一)《深圳市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wei) 條例》。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幹規定》。
三、職責分工
(一)市局:承擔全市範圍內(nei)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許可及後續動態監管;指導各區局開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後續動態監管;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局:承擔轄區內(nei) 已經辦理信息登記在其行政區域內(nei)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的核查工作,並及時向市局報送核查情況。
四、監管工作機製
(一)監管原則。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guan) 規定,按照“突出重點、抽查監督”的原則,製定並實施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分別采取常規核查和動態核查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處理。
(二)監管形式。
1.常規核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建築市場主體(ti) 的例行檢查。常規核查的對象為(wei) 隨機抽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的抽查比例一般為(wei) 不少於(yu) 總數的15%。
常規核查,采取預先告知的方式。核查人員應當提前至少5個(ge) 工作日,以網上通知、電話通知或者書(shu) 麵通知等形式告知被核查建築市場主體(ti) ,並說明核查程序、內(nei) 容及相關(guan) 情況。
2.動態核查,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建築市場主體(ti) 的不定期檢查。
動態核查,采取不預先告知的方式。核查人員可在核查現場說明核查程序、內(nei) 容及相關(guan) 情況。動態核查包括常規核查的全部內(nei) 容,同時需對啟動動態核查的相關(guan) 事項進行重點核查。
(三)監管要求。
1.核查部門應當委派至少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核查工作。具有可能影響正常檢查工作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製度。
2.核查時,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應當向核查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人員(注冊(ce) 人員及其他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社保清單等材料;
(2)設備、辦公場所等證明材料;
(3)近3年來的業(ye) 績證明材料(含已完成和正在實施的,成立未滿3年的,以實際成立時間計算),其中市外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僅(jin) 提供在深承接的業(ye) 績證明材料;
(4)核查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3.現場核查時,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負責人以及注冊(ce) 人員應當到場協助與(yu) 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屬於(yu) 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員應當先核實其身份,並留存授權委托書(shu) 原件。
4.核查結束後,核查人員、被核查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應當對書(shu) 麵檢查結果簽字確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拒絕簽字的,核查人員應當在書(shu) 麵檢查結果上簽字並予以說明。
五、信用監管措施
(一)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應用。
1.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審批部門可利用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過適當方式向商事主體(ti) 宣傳(chuan) 辦理資質證書(shu) 流程等信息,指導商事主體(ti) 辦理企業(ye) 資質許可事項。
2.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於(yu) 每月10日前從(cong) 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體(ti) 信息,按照所屬地域進行梳理分類,分發到各有關(guan) 轄區局,並於(yu) 每月25日前將商事主體(ti) 辦證情況錄入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3.一般情況下,對於(yu) 取得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後兩(liang) 年內(nei) ,應當進行一次常規核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yu) 每年12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核查情況及處理情況匯總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承接工程的企業(ye) (即“有照無證”)進行查處。監管部門在日常檢查、接受投訴舉(ju) 報、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中發現商事主體(ti) 未經許可擅自從(cong) 事建築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yu)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對違法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的處罰情況、黑名單信息錄入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6.建立商事主體(ti) 信用約束機製,在實施資質許可審批時,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的主體(ti) 及其相關(guan) 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製或者禁入。
(二)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許可機關(guan) 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ti) 係:
1.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在資質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名稱、地址、注冊(ce) 資本金、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後,未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及時到資質許可機關(guan) 辦理變更手續的。
2.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無法聯係的。
3.取得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證書(shu) 之後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
4.未按要求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www.szjs.gov.cn)建立企業(ye) 電子信用檔案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協助、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糾紛調解等工作的。
企業(ye)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期間,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辦理該企業(ye) 的相關(guan) 業(ye) 務。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jue) 定的同時,應當向企業(ye) 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shu) 》,限期整改。對於(yu) 整改合格的企業(ye)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從(cong) 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恢複辦理該企業(ye) 的相關(guan) 業(ye) 務。對於(yu) 逾期不整改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逾期不辦理資質正式變更手續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給予罰款。
2.取得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證書(shu) 之後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撤回資質證書(shu) 。
3.未按規定辦理電子信用檔案的,依據《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給予罰款。
4.通過登記的信息無法聯係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繼續保留在經營異常名錄直至更正信息或者配合完成檢查、調解、約談等工作為(wei) 止。
(三)實施資質監管黑名單製度。
1.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列入“工程勘察、設計企業(ye) 監管黑名單”:
(1)企業(ye) 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yu) 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ye) 務的。
(2)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ye) 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3)注冊(ce) 執業(ye) 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
(5)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
(6)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7)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chan) 廠、供應商的。
(8)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ye) 務的。
(9)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shu) 的。
(10)允許其他單位、個(ge) 人以本單位名義(yi) 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e) 務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wei) 的。
2.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企業(ye)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被列入監管黑名單的事由整改完畢6個(ge) 月後,該企業(ye) 可以申請移出監管黑名單。
六、協同監管機製
(一)發現商事主體(ti) 有如下違法行為(wei) 之一的,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深圳市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記機關(guan) 依法處理:
1.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ye) 執照,擅自以商事主體(ti) 名義(yi) 從(cong) 事經營活動的。
2.商事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的。
3.采取提交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商事登記的。
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係的。
(二)在對商事主體(ti) 開展行政許可或者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商事主體(ti) 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涉及其他部門審批事項的,應當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相關(guan) 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體(ti)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七、救濟處理機製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guan) 係人對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決(jue)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jue) 定之日起60日內(nei) 向上一級業(ye) 務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3個(ge) 月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jue) 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guan) 單位要高度重視深化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完善實施方案,落實保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jue) 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工作高質、高效、持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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